《威海日报》、《威海晚报》:威海公检法联动打击“拒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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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1日 | ||
为了建设诚信社会,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维护司法权威,近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联手打击“拒执罪”。 《意见》对公、检、法三机关在联合打击“拒执罪”的协调配合机制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关键点一:细化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关键点二:规范了法院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拒执罪相关证据材料的手续。规定: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本意见所规定的涉嫌犯罪的情形,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涉嫌犯罪的取证工作,人民法院应将下列有关材料及收集的涉嫌犯罪基本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应将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制件或副本同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关键点三:重申了公安机关负责相关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协助查控义务。规定: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移送材料7日内依法审查完毕,并将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人民法院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补充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应及时移送补充材料;经侦查认为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撤销案件的决定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关键点四,强调了检察院应加强对拒执罪案件的检察监督。规定: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材料后,应及时依法予以审查,对有证据证明有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符合逮捕条件的应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抗拒执行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提起公诉。 关键点五:明确了拒执罪案件的执法标准。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拒执罪案件,应当依法从快裁判。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同时,文件还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涉拒执罪案件时,应当及时敦促犯罪嫌疑人主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犯罪嫌疑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大部分或全部义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意见》的出台是威海市两级法院执行局“多措并举、一网打尽”执行策略的一记重拳,有利于加强政法部门之间的有机衔接,有效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为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和进一步推进威海市诚信社会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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