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民事诉讼中作伪证被罚款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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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12日 | ||
法制网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一起公司因在案件中作伪证否认与职工劳动关系,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一万元。 2010年2月,原告姜某到荣成一家船舶公司从事舾装打磨工作。2012年8月的一天,姜某在车间工作时,被钢板挤伤左踝部。住院期间,姜某所在的船舶公司为其支付了住院费等。 出院后,姜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该船舶公司否认与姜某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责任。为证实与该船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姜某提供了船舶公司发放的工作证,上面标明了姜某的姓名和工种。此外,姜某还提交了该公司出具的医疗保险事业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船舶公司曾为姜某缴纳3个月的工伤保险,投保单位为该船舶公司。但时间却均在受伤之后。 针对姜某提交的证据,该船舶公司均予以否认。该船舶公司为证实姜某的两名工友在其受伤期间,尚未成为该公司职工,提交了该企业2012年7月至9月的企业职工流动联系表及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名单,上面均不存在姜某以及其他两位工友的名字。 为查明真相,法院通过当地人社部门找到了曾与姜某一起工作过的两位工友,证实姜某曾在该船舶公司从事打磨工作,并且于2012年8月份被铁板压伤脚部。 经过一系列审查,威海中院判定该船舶公司提交的企业职工流动联系表系伪造,证据不实。合议庭认为,姜某两位工友以及系列证据均证实,姜某在该船舶公司从事工作,上述事实以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船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承认了其制作伪证的不法行为。 合议庭认为,船舶公司的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姜某依法维权,并且影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是一种严重的不诚信行为,依法应予严惩。最终,对于该船舶公司提交伪证一事,威海中院对制作提供伪证的法定代表人作出1万元罚款的决定。 据悉,截止目前,已有三名诉讼参与人因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而被威海中院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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