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日报》半版:有一种罪叫拒不执行判决——市中级法院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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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31日 | ||
非法转移巨额财产、欠债不还一躲了之……对于这些“老赖”,我市法院的执行法官们绝不手软。威海两级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昨日,市中级法院向社会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转移巨额财产获刑二年 2011年,威海某装饰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一、二审审理终结。由于被告房地产公司迟迟不履行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截至2013年,执行标的额达1400余万元。 2013年4月,文登区法院执行员查封该房地产公司所有的31套房产。在准备对诉讼保全阶段查封的房产进行续封时,执行员发现,该部分房产早已被房地产公司擅自卖与文登某集团公司,造成了巨额查封财产的非法转移。 为惩治非法转移行为,文登区法院以负责人白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该案移交文登区公安局,白某随即被刑拘。后经过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审理,2014年12月19日,白某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文登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 部分被执行人认为在审判阶段就将财产转移,在执行阶段法院便无从执行,法院也再难追回。其实不然,无论是在保全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致使法院执行不能或申请执行人遭受重大损失的,都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有履行能力规避执行食恶果 2010年4月,盛某和殷某口头协议合伙经营油漆专卖业务,后盛某协议退伙,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诉至法院。经荣成法院调解,殷某返还盛某本金及利息11万余元。 殷某仍迟迟不履行义务,荣成法院立案执行,并向殷某发出执行通知和申报财产令,但殷某未如实申报财产。2011年10月,殷某承诺一个月内付清欠款,逾期法院可以处置其顶账得来的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三套房产。经荣成法院执行员调查,上述三套房产早在2010年就已被殷某卖与他人,殷某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财产情况。2012年1月,因掌握到殷某还开有一家油漆专卖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荣成法院执行员依法将该店内的油漆等财产查封,并以封条封存。同年3月,荣成法院发现该店内封条被撕毁,被查封油漆被人私自运走,经调查询问,系殷某之妻所为。 通过查询殷某及其油漆专卖店银行存款情况,荣成法院发现自发出执行通知到账户被冻结期间,两账户均有不间断的收付记录,单次金额多达数万元。经研究,荣成法院认定殷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局。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并将2014年12月5日将殷某刑事拘留。此时的殷某追悔莫及,立即筹款,在5日内全部履行完毕,殷某被取保候审。 【法官点评】 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是每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国查控系统即将开通,法官足不出户就可以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因此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要等到追究责任才追悔莫及。 【案例三】 让欠债逃逸的“老赖”无处可逃 威海某商务酒店负责人姜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逃匿,经多次查找未果,环翠区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环翠分局遂立案侦查。 由于案发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过长,调查取证困难,环翠公安分局一方面协调威海市工商局、环翠区工商局查询涉案人员公司情况,从外围查找有关线索,固定相关证据;另一方面通过采取技术手段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姜某的行踪轨迹。发现姜某逃逸后,环翠公安分局立即上网布控,将其列为全国网上逃犯,最终在青岛铁路公安处的配合下,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姜某。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点评】 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而逃匿,只会加重自身的刑罚。执行程序不会因为被执行人的逃逸而终止,法院将联合公安机关,采用技术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为逃避金钱债务很多失信被执行人将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案例四】 连带责任不履行将受到刑罚 2012年10月,刘某等12人将其收购的苹果运至王某处储存。后王某为抵顶欠款,将所有苹果抵顶给鞠某,鞠某遂出售。2013年,刘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鞠某退赔苹果款。经一二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131万元,鞠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经刘某等人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此时王某已以侵占罪在监狱服刑,且其外债累累无法支付赔偿款。法院查询连带责任人鞠某的财产,发现鞠某及其妻名下无车辆登记,各银行中仅有存款几百元。通过走访鞠某的邻居等人,执行人员得知鞠某夫妇经商多年,生活条件很好,由此推断鞠某极有可能将财产提前隐匿。执行员立刻传唤其到庭,但鞠某以无力偿付等种种理由拖延。 2014年7月,针对鞠某拒不执行的恶劣行为,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随即传唤鞠某。出于对刑罚的畏惧,鞠某主动交付苹果款70万元。 【法官点评】 在执行过程中不乏有一些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以自身非主要责任人为由拒绝履行,但自身法律认识错误、法律意识淡薄,绝非是抗拒执行、躲避执行的理由。只要是有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无论是一人,还是多人,都应积极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小贴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是指隐藏、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相关链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可酌情从重处罚。该解释的最大亮点是规定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也就是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向公安机关、法院报案,要求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相当大的主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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