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威海中院发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1条微视频和1部儿童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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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7日 | ||
2024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威海中院发布1条微视频、1部儿童剧、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微视频 涉“毒”必严、涉“瘾”必惩,识毒、防毒、拒毒,需要防微杜渐,警惕毒品的“温和”入侵,远离毒品,从我做起。 儿童剧 新型毒品的包装花样百出,这类毒品隐蔽性强,成瘾性大,毒品也会通过奶茶、电子烟等包装迷惑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警惕诱惑。 目录 案例一 被告人褚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褚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现场铲除、清点,共计1 108株。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褚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褚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罂粟1108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典型案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设立旨在打击毒品源头的种植环节,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的产生和流通,从根本上降低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毒品原植物是指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吗啡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植物。毒品原植物主要包括罂粟、大麻等植物,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褚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达到五百株以上,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对其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处罚,彰显了国家坚决遏制毒品问题的坚定立场。此类案件被告人大多为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的农村村民,自身对毒品危害认识不足,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易对行为性质形成错误认识而触犯法律。广大公民要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提高禁种铲毒的意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种植罂粟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案 基本情况 202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某小区租房内,容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小区等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多次向刘某、吕某等人贩卖,共计28.27克。期间,为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王某某使用他人的微信、银行卡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8.2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因实施多种毒品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被数罪并罚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时,为逃避打击故意使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企图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特征和侵害的法益性完全不同于上游毒品犯罪,在性质上不再是上游毒品犯罪的自然延伸,而应单独评价为自洗钱行为。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有关规定,王某某使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属于“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形,单独构成洗钱罪。法院对王某某依法数罪并罚,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充分发挥了刑罚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的作用。 案例三 被告人邹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情况 2022年7月3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某小区向不法人员贩卖氯硝西泮片0.06克,同月19日,邹某某在某村向不法人员贩卖唑吡坦片0.07克、氯硝西泮片0.144克。案发后,邹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非法贩卖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典型案例。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在脱离管制被非法人员滥用时属于刑法中所规定的毒品。对于行为人出于非医疗目的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致使药物脱离监管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某因治病持有精神药品,在明知他人并非出于医疗等合法目的而是用于非法目的,仍违规出售精神药品,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购买麻醉、精神药品必须通过正规医疗渠道且必须遵医嘱,在正常剂量范围内使用,避免成瘾,更不能贪图小利、铤而走险将麻醉、精神药品卖给他人,否则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更可能引发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大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监管力度,防止违法犯罪情形的发生。 案例四 被告人张某、孙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情况 202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没有食品、药品销售资质,明知所销售的减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合格证等信息,未确定所销售的减肥产品来源是否合法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分四次向邵某销售9粒装减肥产品10大包,300小包,销售金额为1.6万元,分三次向李某销售9粒装、7粒装减肥产品100余小包,销售金额为5950元,向王某销售9粒装减肥产品30包,销售金额为1800元。被告人孙某帮助张某接收上线卖家发来的货物,并为张某对接的下线买家发货,每月从张某处领取工资。经检测,上述7粒装、9粒装减肥产品中检出氟西汀和麻黄碱成分。 被告人张某、孙某在无销售资质,且未查验产品的生产厂家、主要成分、是否合格等信息的情况下,即予以销售,所销售减肥药经检测含有麻黄碱、氟西汀成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23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因销售含有麻醉、精神药品成分的减肥食品被判刑的典型案例。涉案“减肥药”中含有麻黄碱和氟西汀成分,麻黄碱又称麻黄素,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成瘾性和戒断反应,长期食用会出现头痛、心悸、失眠等问题,对人体心脏功能和神经系统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氟西汀则会影响神经系统,造成头痛、紧张、失眠、焦虑、抽搐等一系列不良反应,超量服用还可能引发严重的肝脏损害,或导致呼吸抑制、衰竭甚至死亡。二被告人在没有相应销售资质,且未查验产品的生产厂家、主要成分、是否合格等信息的情况下,即予以销售,侵害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惩处,体现坚决维护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切不可为一时利益而碰触法律底线,作为消费者不要盲目相信网络上的瘦身宣传,提高对商品质量的辨别能力,注意查验产品的关键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合规合法。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危害他人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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