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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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金融纠纷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
建立金融纠纷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关键所在。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及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勇于担当,依法履职,确保全市金融安全及金融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一、人民法院要全面建立金融纠纷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
1.建立金融审判、执行专业团队。全市法院要根据金融纠纷案件的特点,建立专业化金融审判团队和金融案件执行团队,配齐配强专业力量,促进金融纠纷高效化解。
2.建立金融纠纷网上立案“绿色通道”。全面推行金融纠纷案件网上立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起诉的金融纠纷案件,原则上应在接收网上立案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事由及需补交的材料。
3.建立金融纠纷案件保全“绿色通道”。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诉前、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金融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快速审查、快速裁定、快速移交、快速调查、快速保全,并免予保全担保。
4.建立金融纠纷案件审判“绿色通道”。严格落实《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案件流程的指导意见》关于案件开庭、合议、裁判文书签发、宣判、送达等的时限规定,加强庭前调解,推行“要素式”审判和类案集中审理,最大限度缩短金融纠纷案件审理周期。
5.建立金融纠纷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金融纠纷执行案件实行快立、快执,定期开展涉金融专项执行行动。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封冻结资产、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在出入境、招投标和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立金融纠纷案件抵押、质押财产快速处置“绿色通道”。对首轮查封的抵押、质押财产且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可直接启动拍卖处置程序。对非首轮查封的抵押、质押财 产,执行法院要及时商请首轮查封法院尽快处置;首轮查封法院执行立案后三个月内未启动处置程序的,要及时商请移送处置。
对经过两次拍卖未成交的抵押、质押财产,依法以该流拍价裁抵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指定期间内不接受裁抵的,依法解除查封,但流拍价明显高于债权总额的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强化企业破产案件中金融债权保护。严格立案审查,依法 受理破产案件,坚决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逃废金融债务。加快企业 破产案件审理进程,保障金融债权及时受偿。积极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挽救危困企业、实现企业再生和保障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重整效率。
、加快构建金融纠纷司法协作机制和多元解纷机制
8.建立金融纠纷案件人民陪审员专业人才库。金融监管部门要择优推荐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推动金融审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9.建立金融纠纷案件司法协助机制。涉案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诉讼和执行期间,应根据案件量向相关法院派驻辅助人员,协助送达和执行工作;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应协助做好执行案款的管理、发放和执行利息计算等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等应协助法院建立全市银行、保险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实现对被执行人账户及财产的在线查询、冻结、扣划,提高保全、执行效率。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金融机构或协调资产管理公司对执行拍卖未成交资产接收抵债。
市大数据中心、市公安局等联动惩戒部门,要积极协助法院完善“智慧执行”系统,全面分析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加大执行联动力度,及时兑现金融债权。
10.强化金融纠纷案件督促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适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普遍通过督促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主张债权。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鼓励引入公证条款,以公证形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通过申请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等方式快速实现金融债权。法院应及时受理关于支付令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实现金融纠纷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常态化。
11.建立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及全市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发挥专业资源优势,聘请金融领域的专家作为专职调解员,做好金融纠纷案件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工作。市中级法院要发挥引领和保障作用,指导基层法院建立金融纠纷司法确认“绿色通道”,经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的案件,当天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促进金融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化解。
12.探索金融与司法良性互动。市中级法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等要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互相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大事项,交流金融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对金融机构的违约风险防范、化解需求提供政策和业务支持,强化金融审判和金融监管的衔接配合,推动金融审判与金融实践深度融合,为金融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贷前审核和贷后监管力度
13.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前审查。贷前要严格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及偿贷能力,完善担保方式,注重风险源头预防。
14.增强程序和证据意识。要严格规范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流程,留存必要音视频证据,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 “变更及时通知条款”等纳入借款及担保合同格式条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物设定抵押时的评估价即为法院执行拍卖时的参考价,以减少执行程序中拍卖评估环节和费用支出。
15.做好贷后跟踪监管工作。要定期对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及抵押物实际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借款人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四、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16.严格履职强化管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在加强对全市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监管的同时,要定期以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行业地位和对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大中型企业为重点,排查各行业、各区市骨干企业银行贷款、民间融资规模和互保情况,了解辖区重点企业财产、生产经营活动及企业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及时制定预案,注重防范企业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连锁反应和社会问题。
五、附则
17.本意见所指的“金融纠纷案件”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等特别程序案件、司法确认案件、仲裁执行案件和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案件。
18.本意见由市中级法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