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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民初2777号原告邢春霞与被告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1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涛:

  本院受理原告邢春霞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王涛向原告邢春霞支付劳务报酬73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为7360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金为7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宋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宋村法庭

  联系人:栾哲元

  电话:0631-8890679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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