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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民初3925号赵永刚诉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永忠: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永刚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永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联系人:周力

  电话:0631-8358176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当事人具体身份情况

  被告:王永忠,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三里河路35-7号606室,现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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