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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民初369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诉林治友、宋文春借款合同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9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治友、宋文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林治友、宋文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借款本息合计16725.57元(其中本金16589.52元,本金罚息11.14元、利息124.45元、利息罚息0.46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按实际还款日建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对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林治友、宋文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律师代理费1201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有权对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汤北街61号1单元301室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24元,保全费220元,均由林治友、宋文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民二庭

  联系人:李婉婉

  电话:0631-8477128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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