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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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铁林、文登飞利皮草有限公司、山东中平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村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王铁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村支行借款本金495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文登飞利皮草有限公司对王铁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登飞利皮草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铁林追偿;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村支行有权对王铁林提供的保存于威海市草庙子镇工业区303省道南威海新兴保得物流有限公司3号仓库内的39917张公貂皮及41846张母貂皮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村支行对山东中平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王铁林、文登飞利皮草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民二庭
联系人:李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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