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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民初3103号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9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龙好:

  本院受理原告朱吉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龙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吉明支付工资款34100元,并以34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王龙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葛家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 葛家法庭

  联系人:李涛

  电话: 8881013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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