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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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宋会欣、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宋会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个人住房借款本金180148.32元、利息6681.64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费用;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宋会欣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宋会欣追偿;宋会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个人自助小额借款本金13400元、利息920.94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费用;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要求对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天山水榭花都居民小区3号2单元406室房产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7元,其中的4015元由宋会欣、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02元,由宋会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民二庭
联系人:李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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