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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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宋会欣: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宋会欣偿还原告石家庄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借款661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分别以16526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0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2月20日、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被告宋会欣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经济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
联系人:孙灵俊
电话: 0631-8358176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当事人身份情况:
被告:宋会欣,男,身份证号码152104197410305999,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图里河镇和平路住宅楼9栋9号,现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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