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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民初112号石家庄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宋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5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宋会欣: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宋会欣偿还原告石家庄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借款661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分别以16526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0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2月20日、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被告宋会欣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经济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

  联系人:孙灵俊

  电话: 0631-8358176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当事人身份情况:

  被告:宋会欣,男,身份证号码152104197410305999,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图里河镇和平路住宅楼9栋9号,现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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