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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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曾祥俊:
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威海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曾祥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0108F5ECC1305136)。二、被告曾祥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威海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76号1单元2703室房屋的解除备案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2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经济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
联系人:孙灵俊
电话: 0631-8358176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附当事人身份情况:
被告:曾祥俊,男,身份证号码370724198608196590,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临朐县龙岗镇马家辛兴村515号,现下落不明。
电话:15098948310、1568843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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