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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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毕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你、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00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毕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截至于2018年8月22日的房贷借款本息49172.66元(本金48738.12元,利息419.4元,本金罚息13.22元,利息罚息1.92元);
二、毕金荣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以本金48738.1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计算方法和利率计算的利息(按实际还款日原告出具的对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
三、毕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律师费2174元;
四、如毕金荣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有权对毕金荣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城北街7号4单元307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在《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毕金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保全费720元,由毕金荣、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民二庭
联系人:赵堂波
电 话:8801238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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