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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3民初1781号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8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昌雄:

  本院受理原告鞠艳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003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昌雄偿还原告鞠艳芳借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

  联系人:孙灵俊

  电话:0631-8358176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被告:周昌雄,男,身份证号码420800195208070038,汉族,城镇居民,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35号,现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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