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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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子先、马桂香、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00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马子先、马桂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借款本金51982.55元,截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769.90元;并以本金51982.55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计算方法和利率计算的利息(按实际还款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对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二、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马子先、马桂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马子先、马桂香追偿;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要求就马子先、马桂香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英伦湾居民小区4号1单元102室房产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元,公告费260元,由马子先、马桂香、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民二庭
联系人:郭翠英
电 话:8801238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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