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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3民初1722号于艳萍诉威海市舒康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判决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9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威海市舒康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艳萍与被告威海市舒康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003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威海市舒康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艳萍沙款11950元,支付利息以11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公告费260元,由威海市舒康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人:孙波

电话: 0631-88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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