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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泉龙、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告李泉龙、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0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李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借款本金67607.18元;二、李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截至2018年1月1日利息1499.80元,并以67607.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三、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泉龙追偿;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要求对抵押物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元,公告费260元,由李泉龙、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庭: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人:孙波
电话: 0631-8801227,18563179216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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