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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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洪明、龙彩云、威海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申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采用其他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03民初14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张洪明、龙彩云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9193.85元、利息2750.3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及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张洪明、龙彩云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1817元;3.判令威海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申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张洪明、龙彩云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承办庭: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人:孙波
电话:0631-8801227,18563179216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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