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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3民初2042号农业银行与陶洪亮等开庭公告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9日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陶洪亮、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003民初20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第一被告偿还拖欠原告截至2018年4月1日借款本息66595.2元(其中本金65209.97元,利息1385.23元);二、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计算方法和利率计算的利息(按实际还款日原告出具的贷款结清对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三、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实现债权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五、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威海市文登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承办庭:民二庭

    联系人:郭翠英

    电话:8801238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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