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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有温度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1日

  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很荣幸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交流,今天坐在这里内心也非常忐忑,只能把自己近几年来在工作中形成的一点体会和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对于法官或者助理而言,要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我认为无非是要做好以下几点:

  •   加强沟通,争取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非常渴望能多与法官沟通交流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法官出于避嫌的考虑一般会刻意回避与当事人过多接触,这样在裁判结果对他不利时当事人往往会对法官产生怀疑,进而引发举报、投诉乃至信访、上访,一旦引发上访尤其是形成信访老案,给承办法官、法院乃至党委政府带来的成本都是无法估量的。在办案过程中,我的理念是不要怕与当事人交流,而是要密切交流、反复沟通。我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比较短,在此之前干过几年执行工作,对此还是深有体会。比如,拿到一个执行案件,跟双方当事人一交流,看看财产查控结果,最多半个月的时间,案件的走向和执行结果就大致能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我们等到三个月、六个月后进行终本约谈的时候直接告知申请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要终本,申请人心理上可能很难接受。如果我们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什么措施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或者询问一下对下一步的执行措施有何意见建议,并及时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或者疑问进行解释,让申请人知道他的案子我们一直都记在心里,这样经过三次几次的沟通,即使到最后确实没有财产要终本的时候,我相信大多数当事人是能理解的。当然,不是每个当事人都能做到理解并尊重法院的判决,我们也不奢望通过反复交流达到那样的效果,那不现实。如果我们做出的100份判决书,原本有10件要上诉、3件要上访,通过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反复沟通,最终有8件要上诉、2件要上访,那这项工作就是有意义的,就是值得我们去做的。我记得黄院长之前在微信群里曾跟我们说过,“哪怕每人每年减少一个上诉案件、少被改发一个案件、少进执行程序一个案件、少一个信访案件,我们威海法院的整体日子就会很好过”,每人减少一个,对我们威海法院系统来说就是减少几百个,减少几百个上诉、发改、信访案件,这对我们法官和领导在时间上、精力上、信访压力上的解放程度是非常巨大的,我们的法官就能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钻研业务,提升审判质效,形成良性循环。当然了,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目的是为了提升工作质量,在这个过程中务必要掌握好与当事人交往的界限和分寸,做到程序上公开、立场上中立、方式和场所上特定,与当事人的每一次接触都规范透明,有迹可查并且经得起查。人都是有私欲的、是逐利的,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与法官联系的目的并不单纯,希望能私下与法官建立联系已取得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法官脱下法袍也是普通人,也是有欲望的,如果我们不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与当事人出现不正当交往乃至产生了利益交换,非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授人以柄,轻则引发信访举报,重则可能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不但给自己引火烧身,更让司法蒙羞,损害司法公信力。

  •   加强释法说理,消解对立情绪

  基层法院处理的大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很多当事人打官司就是为了争一口气,可能他的观点和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双方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对方往往也会有一些有违情理的地方,这时候就要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工作,通过庭审过程、裁判文书说理把当事人心中的“气”排解出来,方能定纷止争、案结事了。2021年我承办过一起物业纠纷案件,事实很清楚,但是双方矛盾非常深。原因就是2020年3月被告要结婚,而新娘正是来自当时疫情的主战场武汉,按照地方的规定,武汉的人员入威需要配偶即被告提供居住证明,而当被告到居委会开具证明时,居委会要求先由物业公司出具证明,物业公司不给出,业主求助无门,最终靠市长热线、到居委会吵闹等方式解决了问题,而业主却因此迁怒于物业公司。开庭时扬言如果判他败诉会把整个开庭过程和判决书发到网上,并且会上诉到底。其实我们从专业角度来看,出具居住证明并不是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这件事就是居委会在推卸责任,但是如果一味地给物业公司解释,反而会引起业主的反感甚至会将矛头指向法院。因此我在判决书中用了大量的篇幅为业主“出气”,其中有一段是这样写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以服务为本,虽然出具居住证明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责范围,并非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但是从为业主解决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物业公司可以在不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就该业主在本小区的居住情况作出说明,即使其不能出具说明,也可以在了解事情原委后与居委会进行充分沟通,为居委会出具证明提供参考,以免让业主陷入在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两头跑的境地。结婚乃人生大事、喜事,在如此重要时刻遭遇如此窘境,难免不让业主心生怨念”,最后“鉴于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故对其主张的滞纳金酌情不予支持”。判决后,业主非常满意,专门打来电话表示感谢,称赞法官是明事理的,法院是个讲道理的地方。由于审判经验不足,在这方面还有很多要向身边的同事尤其是中院二审法官学习的地方,近期我在撰写举报线索核查报告的时候对此感受很深,这是一个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双方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女方,从此男方就开始了反复的举报承办法官,后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原告也是不断通过社交平台、举报信等对一审法官进行举报。一审、二审中原告都提交了很多证据,审的也非常仔细,二审判决书足足有四十多页,尤其让我感到钦佩的就是二审法官的说理,自古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其实对于婚姻家事案件而言,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不难,最难的就是如何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法律框架内说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儿。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二审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均未再婚亦未确定婚恋对象,均要求直接行使直接抚养权的情况,首先肯定了双方作为父母愿意为子女健康成长尽责努力的良好意愿和责任担当,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告作为父亲在诉讼中其提出的主张虽不尽成立,但其表现出的爱子护子心切表示尊重,然后结合被告曾在一审过程中承诺同意增加原告探望子女的次数和时间,劝导被告无论该承诺是否附有前提条件以及原告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和方式是否经法院裁判进行变更,都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和对子女健康成长负责的态度,履行承诺,积极配合原告行使探视权,并且委婉地提示被告是否积极配合对方进行探视也是法院考虑判决子女随谁共同生活的重要因素,最后又点出了子女上学后应随谁共同生活到时应由双方具体情况而定,为原告将来再次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留下了一个口子。裁判说理行云流水、法理交融,非常通透,在这次回访反馈的时候虽然原告对裁判结果仍然不认同,但是态度和语气已经和之前的几次举报截然不同,并且表示孩子现在跟着母亲生活的也很好,他现在对抚养权问题看得已经不重了,我想这就是二审法官充分的释法说理起到的作用。近期,中院又提出了构建“两轮一律答疑”模式,其要实现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在诉讼中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充分释法说理,尽最大可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自动履行,减少衍生诉讼案件以及信访案件。

  •   心怀悲悯、以诚相待

  我们面对的一些当事人、律师,他们的眼界、地位和所掌握的资源可能远在我们法官之上,但是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们每天所接触的绝大多数当事人还是那些最底层的老百姓,他们没有文化、不熟悉诉讼流程、听不懂专业术语、举证能力差,甚至在法庭上说话都战战兢兢,他们是在各方面都最弱势的群体。这些人一辈子可能只会打一次官司,在这一次诉讼过程中,我们给他们留下的印象,就代表着司法机关在他们心中最终形象,所以我们的一言一行都至关重要。面对这样的当事人,如果我们满足于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一判了之,从程序上看可能不存在问题,但是却很容易让他们被我们以法律之名误伤。所以,对于这些人要多怀一份悲悯心,从内心深处把他们当成我们的亲人、长辈,对他们多一些耐心。具体到办案过程中,一是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释明、多指导、多调查,尽最大可能去还原客观事实。其次要多关怀,对于他们在诉讼中遇到的疑问和难处要及时介入,有时候我们能认真聆听他们的意见、耐心地回答他们的一个问题都能让他们倍感温暖,让他们对法官的话深信不疑。最后在沟通过程中,要善于站在他们的角度分析问题,综合现有的证据,让他们能够明白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形势,再通过背对背的沟通,寻求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在此基础上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即使最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让当事人对自己所面临的裁判结果有一个基本的预判,不至于在他们拿到裁判结果时感到震惊以及对法官产生误解。

  以上是我这两年从事审判工作的一点体会,其实都是些老生常谈,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作者:王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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