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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责任难定惹纠纷 经区法院诉前解纷促人和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1日

  遛弯闲谈时,爱犬不慎被大狗咬伤,是属于事发突然的意外事件,自认倒霉,还是属于侵权案件,需“对方”承担治疗费?近日,威海经区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快速化解一起因宠物矛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一天傍晚,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带着自家的小泰迪在小区里遛弯,恰巧碰到邻居林女士牵着一只边牧犬迎面走来,两人遂停下来聊起了天。二人聊天期间,小狗向前凑到了大狗眼前,说时迟那时快,大狗突然起身扑向小狗,并将其咬伤。王女士为小狗治疗共花费2000元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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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认为,林女士对其饲养的边牧犬看管不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其应当承担治疗的费用,林女士则表示小狗挑衅在先,拒绝承担。“毛孩子”受伤,王女士本就心疼不已,对方一再推脱赔偿,使得双方矛盾愈演愈烈,一气之下,王女士将林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调解】

  详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虽涉及金额较小,但双方对抗情绪较大,为及时化解邻里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当即决定联合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但初次电话沟通并不十分顺利,双方对事发诱因各执一词,均认为是对方有错在先,且拒绝见面沟通。为了查清实情,调解员多方查询资料并致电专业宠物训练机构,明确宠物行为意图,“小狗向前凑”的行为也许是善意的无心之举,但犬类普遍领地意识较强,王女士作为小狗的饲养者,应遵守《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养犬行为规范,携带狗出门时,牵引带不得超过2米,且要主动远离他人。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讲解,王女士意识到自己的过失,表示愿意降低赔偿,调解员抓准时机,将其调解意愿传达给林女士,并积极促成双方见面和解。

  在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以理服人,动物侵权纠纷案件中,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林女士未给大狗戴嘴套,王女士亦未及时制止小狗前凑的行为,双方作为主人,均未尽到看护、管理责任。随后,调解员又打出“情感牌”,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且都是爱狗人士,更是把其作为家庭中的一员爱护疼惜,希望林女士能将心比心,主动承担责任。

  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与协调,拉近了双方心与心的距离,林女士主动道歉并当庭将部分赔偿款交付给王女士,二人矛盾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

  犬类因其可爱、通人性的特点,成为越来越多人“家庭伴侣”的选择,但其毕竟是动物,人们不能完全理解并准确预见它们的行为,这就给广大饲养者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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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尽到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如及时办理养犬证和犬牌、按时接种疫苗、禁止带入公共场所、遛狗时必须佩戴安全绳并注意避让他人。同时,广大群众也尽量避免接触、逗弄不熟悉的宠物,保持安全距离。依法依规文明饲养动物,既为他人安全竖起屏障,也为自己避免纠纷筑起堤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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