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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卡可以轻松赚钱?法院:勿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7日

  高价收购闲置银行卡,快速到账!

  “跑分”赚佣金,日入上千不是梦!

  这等轻松又赚钱的“美差”你心动吗?

  法官提醒:

  这些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名主要指本身不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是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掩耳盗铃”终陷囹圄

  银行卡、手机卡可卖不得

  2021年5月,刘某在聊天中了解到周某高价收购银行卡,虽然意识到收购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获取高额报酬,刘某仍铤而走险,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和手机银行密码一并售卖给周某,非法获利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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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刘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为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进行支付结算,短短2个月内,交易流水高达254万元,其中一张银行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3起,涉案金额1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3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熟人来介绍,“跑分”赚“大钱”

  岂料同伴变同伙,获刑悔莫及

  2021年7月,何某在国外打工期间认识了从事转账洗钱网络犯罪活动的吕某等人,通过“跑分”(用银行卡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赚了些许佣金。尝到甜头的何某以为掌握了生财之道,便介绍朋友刘某加入其中,在利益的驱使下,刘某又找来朋友刘某明一起“跑分”。此后,何某、刘某和刘某明三人便共同预谋收购银行卡进行“跑分”,并不时在微信群内交流“跑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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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三人使用非法所得的6张银卡进行“跑分”洗钱,涉案金额共计一千余万元,其中含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所得31万元。刘某、刘某明非法获利各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刘某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将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帮信”类型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心存侥幸,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或者认为自己“主观不知情”,就不需要担责,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就像上述案例中的刘某,在出售银行卡时虽然对真实用途及犯罪活动的具体内容不知情,但其以3700元的价格出售三张银行卡,交易价格明显超出办理银行卡的成本,符合《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采用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中的“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故可认定其主观明知。除此之外,法官也会结合行为人出售“两卡”的数量和次数、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以及获利情况等情形综合作出认定。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不要贪图小惠小利,切莫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借给他人,一旦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与金融活动,还可能将自己拉入犯罪泥潭,到时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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