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没有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起因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这种处理办法就是人们常说的“私了”。但有的人“私了”后又反悔并将另一方告上法庭,对于这种情形法院是如何判决的?接下来就让小编通过一起案例进行详细讲解。
2017年7月,被告李某驾驶轿车沿城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红绿灯路口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左侧同向行驶原告林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轻度受损,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后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约定此次事故受损车辆的维修费、施救费等各项费用由李某全部承担,相关赔偿费用双方自行结算,一次性了结。然而几天后,林某却以调解协议中未包含误工费(出租车营运损失)为由,将李某诉至威海经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追加赔偿金1800元。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调解协议中是否包含出租车营运损失这一问题产生巨大分歧。承办法官通过了解案情经过,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该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已经就造成的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影响协议效力或协议可撤销的情节,应依法确定其效力,原、被告均应按该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虽然在庭审时,原告林某称其在调解过程中提及误工费,但被告表示不同意赔偿这。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所述该情节恰好反证了事故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误工费问题已进行过协商,并不存在漏项。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确实存在漏项,或者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双方应该诚实、善意地履行调解协议。原告林某再次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与调解协议内容不符,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林某要求赔偿误工费1800元的诉讼请求。
一、交通事故赔偿私了后反悔怎么办?
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二、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
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随意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