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李某某因多次入室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犯罪,被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9月至11月,刚满16岁的被告人李某某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某小区内,采取从楼道内攀梯进入到楼顶后爬阁楼门窗入户的方式,先后六次入户盗窃,窃取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价值共计14000余元。后在其采用同样手段入户进行第七次盗窃时,被户主抓获,并打电话报警。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在审理过程中,经区法院办案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两岁时,母亲离家出走,由奶奶抚养长大,父亲常年在外做生意,与被告人沟通较少,小学二年级后因厌学而辍学,正是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引导和有效的监管,使他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表示以后一定好好工作,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其父亲也明确表示一定要深刻反省,总结教训,帮助被告人改造正错误,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并提供了帮教措施和计划等材料。
法院综合考虑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由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故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交纳),交付社区执行,参加社区矫正。
令人遗憾的是,法庭的教育,家人的约束和期盼,社区的矫正,并未换来被告人的回心转意,对自己的反省和承诺也很快扔到了脑后,继续危害社会。
2013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来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某小区,爬窗进入居民家中,窃取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当其携带所盗物品欲离开时,遇到回家的该室女主人于某某,于奋力夺回笔记本电脑,被告人李某某趁其不备,反将其携带的手提包夺走,内有摩托罗拉ME811手机1部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经物价部门鉴定,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2880元,摩托罗拉手机价值1200元。
同时,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在2011年10月期间,在该小区还有两次入户盗窃的事实没有交代,属漏罪。
经区法院再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有漏罪并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最后判决撤销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新发现的盗窃罪以及所犯抢夺罪分别量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痛定思痛,一个年轻人,不珍惜自己的美好时光,不珍惜改造的机会,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重新犯罪,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身陷囹圄。
纵观此案,被告人李某某重新做人的机会不是没有,法官的教育不可谓不耐心,亲人的期盼不能说不迫切,最终都没有阻止他走向深渊的脚步,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针对未成年犯尚处于成长时期、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易接受学习教育、重归正途比较容易的特点,法院对未成年犯的审判,通常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运用较为宽缓的刑罚,依法优先选择适用非监禁刑,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但对不思悔改,一犯再犯,视法律为儿戏的人,也绝不姑息迁就,坚决予以打击,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