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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与赵锦松、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7日

【裁判摘要】

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文登区五龙街28号6单元611室及阁楼,在三次公开拍卖过程中,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裁定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2.48万元将上述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以折抵所欠债务中的4063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告义务执行完毕。

2015年1月,原告吴刚与被告赵锦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赵锦松向吴刚借款人民币25万元,用作资金周转。后赵锦松因经营失败,逾期未能偿还欠款,吴刚多次讨要未果后将其诉至经区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赵锦松限期偿还原告吴刚本金利息共计40万元。然而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仍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拒不还款,吴刚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锦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赵锦松住所早已是人去楼空,拨打手机也一直是关机状态,在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公告送达。由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和联系方式,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后执行法官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详细了解案情经过,掌握到被执行人赵锦松曾以一处房产作抵押用于向吴刚借款,于是执行法官带领执行干警驱车前往文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锦松名下房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经区法院依法对赵锦松名下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在经过3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赵锦松的房产作价42万元,用于抵顶欠款及利息。后申请执行人将2万元差价款汇至法院账户,案件得以执结。

案例报送单位: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写人:王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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