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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法院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调解存在的四个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0日

  2021年以来,环翠区法院共化解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04件(含诉前调解成功137件),诉前调解成功率达45.7%,诉中调撤率为36.4%,但95%以上案件为法官主持调解,其他调解主体参与度不高。一是交警组织调解范围受限。交警部门组织开展的初次调解通常仅限当事人双方,就事实清楚、财产损失较小的案件易调解成功,但对于人身损害存在不确定性或财产损失严重的案件,因多涉及未参与调解的保险公司担责、难以达成一致,纠纷仍流入诉讼。2021年法院立案标的额超10万元的案件占比达到50%;二是保险行业调解参与不足。保险行业调解作为市场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修复、自我矫正的机制,尚未有效纳入现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体系内。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律关系的复合性,调解更须专业人员参与,若缺乏专业第三方主持、仅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因关系陌生、信息不对称或协议无约束力等,达成和解的可能性较低;三是保险公司自行调解难实现。保险公司在道交纠纷化解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参与诉讼案件比例高达80%以上,但我国车辆保险行业发展仍不充分,对于财产损失较大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评估能力不足,多依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加之理赔程序不透明,受害人及被保险人难以认可其赔付方案,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受害人三方信任失衡、难以自行调解。四是特邀调解员专业性不强。在诉前调阶段,特邀调解员无法学或保险从业背景,而道交案件争议焦点具显著专业性,主要围绕商业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及免赔范围是否尽到提示告知义务(81.5%)、赔偿计算标准及范围如何确定(77.5%)以及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存有异议等(15.5%),对此,特邀调解员往往难以向当事人提供权威性意见建议促进和解,部分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依然进入诉讼程序、占用司法资源。为此建议:将保险行业调解作为道交纠纷诉前调解的主要途径之一,与交警部门开展的行政调解并行;公开保险理赔规范与相关依据,消除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双方诉外达成赔偿合意;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专业诉前调解团队,加大专业培训、提高争议焦点归纳与解决能力,确保纠纷应调尽调、能调成多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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