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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海霸”“恶霸”被集中宣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2日

  8月20日至21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3起50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上诉人王雷等33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被告人王雷注册成立海恒威公司,与被告人万莉、袁爱莲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并逐渐在寿光市羊口等地承包经营海域。在经营海域过程中,被告人王雷、袁爱莲以渔民进入其承包海域进行捕捞影响养殖为由,向渔民收取场地费。为逼迫渔民就范,被告人王雷、袁爱莲、万莉先后拉拢被告人尹延涛、王金海、甄长林、侯庆泉、毕建好等人进入公司,成立海上看滩队,由袁爱莲直接管理,负责驾船巡逻看护王雷承包的海域,并对进入海域内进行捕捞作业的渔民通过恐吓、傍船、撞船等方式强行收取场地费。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王雷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当地及周边渔业捕捞行业产生较为恶劣的影响。为进一步壮大势力,谋取更大经济利益,被告人王雷、万莉陆续在寿光市、昌邑市通过非法手段大量承包海域,并进一步笼络社会闲散人员。至2009年3月,随着“卖旗制度”(即交费准许渔民捕捞)的正式推行,形成了以王雷为组织者、领导者,万莉为领导者,袁爱莲、尹延涛、王金海、毕建好为积极参加者,侯庆泉、尹红金、王全庆及孙建华、刘孔军、袁永阁、曹立华、王德刚、李志强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规分散审批的手段,不法控制潍坊北部已确权海域约达三分之二的面积,极大限制了渔民可进行捕捞作业的海域面积,扰乱了正常的渔业生产;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立威造势,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潍坊北部海域捕捞行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青州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雷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敲诈勒索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万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袁爱莲、尹延涛、王金海等3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一审宣判后,王雷等21人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陈威宏等11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威宏纠集被告人陈玉忠、魏新华,组织西陈村村民,以大量村民聚集施压、威胁为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昌邑市柳疃镇西陈村及周边范围内多次实施破坏生产经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陈威宏为纠集者,陈玉忠、魏新华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判处陈威宏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一审宣判后,陈威宏等4人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王传凯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宿国栋纠集被告人张乐超、朱克涛、张家正、王传凯等人为窦明亮及刘某向债务人索要高息过桥贷款。在索要高息过桥贷款过程中,被告人宿国栋、张乐超、张家正、朱克涛、王传凯等人实施了恐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挂横幅、喊喇叭、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等寻衅滋事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窦明亮在明知被告人宿国栋在为他人讨债过程中采取寻衅滋事手段的情况下,仍委托宿国栋替其或介绍宿国栋替刘某向他人索取债务。被告人宿国栋、张乐超、张家正、朱克涛、窦明亮、王传凯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临朐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王传凯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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