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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8日

  [内容提要]

  2006年7月,经山东省高院和潍坊市中院批准,潍城区人民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庭,集中管辖审理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文将通过对该院2006年7月至2012年12月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计和梳理,总结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探究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犯罪特点;犯罪原因;建议

  [正文]

  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关乎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未来。一直以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紧张的局面依然存在。

  近年来,潍城区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和谐社会的进一步构建作出了一定贡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和新趋势。为有针对性的作好下一步的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及预防工作,笔者对指定管辖以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展开论证,对现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措施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共同提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6年7月至2012年,潍城区法院共审理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11件492人。2006年7月至12月审理23件29人,2007年审理56件78人,2008年审理40件65人,2009年审理50件90人,2010年审理43件61人,2011年审理53件89人,2012年审理46件80人。(详见表一)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分布表  (表一)

  

2006年

7-12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合计

案件数

23

56

40

50

43

53

46

311

案犯数

29

78

65

90

61

89

80

492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征

  1、年龄特征: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年龄阶段为16-18岁。

  审理涉案未成年人各年龄阶段情况表(表二)          单位:人

  

年龄

14-15

15-16

16-17

17-18

合计

2006年7-12月

1

2

8

18

29

2007年

10

25

43

78

2008年

5

18

42

65

2009年

3

16

28

43

90

2010年

4

21

36

61

2011年

3

11

32

43

87

2012年

5

11

24

40

80

合计

12

59

156

265

492

  

  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进行分析是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表二看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已满16-18岁的有42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5.57%,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年龄阶段。虽然数据显示14-16岁犯罪的未成年人较少,但其实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并不少见。由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未成年人犯“八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实践中很多14-16岁未成年人犯“八类犯罪”以外的罪行,因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而均被作行政处理,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些人虽不构罪,但处于犯罪的边缘。因此,对14-16岁问题少年的管理也是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2、性别特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性别上看,男性未成年人犯罪远高于女性。

  审理涉案未成年人犯性别比例 (表三)        单位:人

  

性别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合计

女性

3

2

3

8

6

22

男性

29

78

62

88

58

81

80

470

  

  性别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之一。对性别因素进行分析,也能为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提供参考和依据。我院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性别结构一样,一直以来没有太大变化。男性始终占绝大多数,女性占很小比例。2006年7月至2012年,我院审理的492名未成年人中,470人是男性,占95.53 %; 22人是女性,占4.47 %,但有逐渐上升趋势。

  3、职业特征:无固定职业的未成年人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构成。

  审理涉案未成年犯的各种身份统计表(表四)        单位:人

  

农民

居民

在校学生

工人(含打工者)

无业人员

合计

2006年

9

0

2

8

19

2007年

25

4

10

16

55

2008年

32

9

3

6

50

2009年

26

22

7

12

67

2010年

14

11

6

12

43

2011年

22

19

12

12

65

2012年

13

13

11

29

66

2006年

2

4

1

3

10

2007年

6

10

4

3

23

2008年

1

5

3

6

15

2009年

1

12

3

7

23

2010年

1

7

10

18

2011年

11

2

11

23

2012年

3

2

9

14

合计

141

11

130

66

144

492

  

  从调查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无固定职业未成年人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主体。从身份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罪犯中的农民和无业人员等低收入人群所占比例较大,分别为28.66%和29.27%,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57.93%;有职业者仅占13.41%;在校生占26.42%,学校教育和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学生犯罪值得关注。特别是很多农村未成年人,由于各种原因辍学,或者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在生活的迫使下盲目到城市打工。由于没有受过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就业能力很差,加之社会缺乏对未成年人就业的指导和培训,往往找不到工作处于闲散无业状态。就算勉强就业,也是从事简单体力劳动,报酬较低,难以达到自己的消费要求。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大量无业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正反映了当前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就业缺乏合理的引导措施,在学校和社会、就学和就业之间的衔接上存在制度的欠缺。

  4、文化特征:未成年罪犯受教育程度偏低,初中、小学文化程度者犯罪居多。

  审理涉案未成年犯学历统计表(表五)        单位:人

  

文化程度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合计

小学

4

11

9

7

4

7

9

51

初中辍学

12

28

8

12

9

17

12

98

初中(含在读)

8

25

31

35

22

37

43

211

高中(中专)含在校、辍学

5

12

14

35

25

28

16

125

大专以上(含在读)

0

2

3

1

1

0

0

7

合计

29

78

65

90

61

89

80

492

  

  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与犯罪几率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关系。14到18岁正应该是处于初中高中教育阶段,但是通过对涉案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进行分析,初中小学文化的未成年人的罪犯比例为73.17%,而高中、中专和大专以上文化的未成年人罪犯比例仅为26.83 %。,这反映出大量未成年人罪犯在只接受完义务教育、甚至未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即进入社会,由于进入社会后缺乏谋生的必要技能,在经济窘迫时极易转变为犯罪人群,这也是与未成年人多实施贪利型犯罪有直接关系。

  (二)犯罪类型

  案件类型是犯罪预防的一个指向,其能够较好地准确反映犯罪的“重灾区域”,从而为更好地预防犯罪提供信息参考。(表六)表明:(1)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倾向明显,仅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聚众斗殴5种犯罪人数就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5.41%。(2)未成年人犯罪客体多指向财产权利,仅抢劫和盗窃犯罪人数就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7.52%。(3)未成年人侵犯人身权利类型的犯罪比例也比较高,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等犯罪。其中性犯罪比较突出,占 3.86%。(4)未成年人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犯罪也不容忽视。

  审理涉案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表(表六)              单位:人

  

犯罪类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合计

抢劫

13

41

31

51

20

25

33

212

故意伤害

6

7

18

24

17

21

16

109

盗窃

6

21

8

6

6

10

14

71

寻衅滋事

3

5

15

2

25

强奸

1

5

1

3

2

2

14

聚众斗殴

6

1

4

11

故意毁坏财物

3

3

6

绑架

3

2

1

6

敲诈勒索

3

1

4

放火

2

2

4

拐卖妇女

2

2

4

强制猥亵妇女

2

2

4

交通肇事

1

1

1

3

诈骗

1

1

2

抢夺

2

2

非法拘禁

1

1

2

强迫卖淫

2

2

非法持有枪支

1

1

贩卖毒品

1

1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1

1

信用卡诈骗

1

1

窝藏

1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

1

危险驾驶

1

1

强制猥亵儿童

1

1

合计

29

78

65

90

61

89

80

492

  

  (三)量刑情况

  未成年罪犯所处刑罚,轻刑犯罪所占比重较大,刑罚适用轻缓化。

  审理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用统计表(表七)   单位:人

  

年份

监禁刑

非监禁刑

10年以上有期

徒刑

5-10年

3-5年

3年以下(含拘役)

单处

罚金

缓、刑

管制

免予刑事处罚

2006

2

0

6

8

3

17

1

21

29

2007

1

5

9

16

31

8

35

4

47

78

2008

4

5

12

21

2

40

2

44

65

2009

2

8

7

1

18

2

67

1

2

72

90

2010

3

4

6

13

2

38

8

48

61

2011

5

2

9

16

2

66

3

2

73

89

2012

1

14

10

3

28

3

47

2

52

80

合计

4

41

37

53

133

22

310

12

13

357

492

  

  从表七可以看出,在所处监禁刑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有90人,占18.29%,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45人,仅占9.15%,明显低于一般刑事案件的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徒刑的比例)。以上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多集中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轻刑犯罪中,严重犯罪所占比例相对较小。适用非监禁刑的有357人,占72.56%,符合当前国际上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轻缓化的趋势,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理念。

  (四)犯罪形式

  1、组织形式

  从表八可以看出,2006年7月至2012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单独作案的87件,占27 .97 %,两人作案的53件,占17.04 %。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171件,占54.98%。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共同犯罪的居多,尤其是三人以上团伙作案的占到一半以上,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警觉。未成年人阅历浅,喜欢模仿和结伴,往往在他人的带领和唆使下染上各种恶习,逐步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对那些教唆者、引诱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交友观的正确教育和引导。

  未成年人单独犯罪或共同犯罪情况统计表(表八)     单位:件

  

年度

单独犯罪人数

共同犯罪

合计

二人犯罪人数

三人以上犯罪人数

2006年

11

3

9

23

2007年

17

11

28

56

2008年

9

7

24

40

2009年

15

8

27

50

2010年

11

10

22

43

2011年

17

4

32

53

2012年

7

10

29

46

合计

87

53

171

311

  

  2、作案工具

  未成年人持刀具、电棒、枪支等违禁工具犯罪的案件增多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表九调查数据显示,非法持刀、电棒、枪支等作案的 140件,占45.02%,比例较大。反映了我市在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的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未成年人持有这些工具作案时往往不计后果,增加了犯罪的危险性和结果的严重性。公安部门不仅要加强对非法制售刀具、电棒等违禁工具的窝点和人员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控制管制刀具等违禁品的流通,而且要加强对公共场所持有违禁工具可疑人员的盘查和治理力度。

  未成年人作案持工具情况统计表(表九)           单位:件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合计

持刀具、电棒、枪

9

24

15

24

19

26

23

140

未持工具

14

32

25

26

24

27

23

171

合计

23

56

40

50

43

53

46

311

  

  3、作案手段日渐呈现出成人化特征。

  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展,未成年人较之过去具有更多机会接触各个层面的人和事,接受更为广泛的信息和知识,从而使其所实施的犯罪日趋呈现出成人化的特征。近年来,抢劫以及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具有暴力情节的犯罪所占比例逐渐上升。从犯罪手段方式看,往往事前都经过周密策划、充分准备,事后又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作案手段方式极为老练、极为成人化;从犯罪性质看,强奸等性犯罪比例大幅上升,同时出现了绑架、拐卖妇女、危险驾驶等以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极少出现的新型案件。

  (五)犯罪动机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不一,有图财、报复、追求刺激、一时激愤、江湖义气、逞强好胜、满足性需要和其他。经对所判处的 492名未成年犯调查分析,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主要表现为图财,有286人,占58.13 %,江湖义气的86人,占17.48%,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动机是缺乏经济来源,同时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冲动,讲义气,往往通过侵犯财产的形式来获取自己所需的钱物。

  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统计表  (表十)       单位:人

  

犯罪动机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合计

获取钱财

19

67

36

58

30

35

41

286

追求刺激

2

2

2

3

5

2

16

一时激愤、冲动

4

3

4

8

5

8

11

43

报复

1

1

2

4

2

6

2

18

江湖义气

4

18

12

10

25

17

86

逞强好胜

3

8

13

2

26

满足性需要

1

5

2

3

3

3

17

其他

1

3

4

2

10

  

  (六)家庭环境

  调查显示不少犯罪未成年人都存在着种种家庭缺陷,家庭环境是影响未成年人人格成长的重要因素,很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和家庭环境有重要的关系。表十可以看出,残缺型家庭的未成年犯有90人,占全部未成年犯的18.29%。父母离异等原因造成“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往往缺少父母的关爱,容易出现性格扭曲或畸形,形成反社会人格,走上犯罪道路。另外农村家庭外出打工的家庭未成年犯有127人,占全部未成年犯的25.81%,有些父母为生计而外出打工,将子女留守在家乡,无瑕照顾子女生活和平时的活动情况,致使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受到正确指导,极易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产生不良的人生观、金钱观,家里的钱花完了,便通过偷、抢来满足享乐欲望,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犯家庭情况统计表  (表十一)     单位:人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合计

农村

单亲家庭

父母离异

1

6

5

9

5

6

5

37

双亲不全

2

4

6

8

4

6

5

35

父(母)在外打工

2

2

3

5

4

4

4

24

健全家庭

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

5

14

17

20

10

19

18

103

父母双亡

1

0

1

1

3

0

0

6

城镇

单亲家庭

父母离异

3

1

0

1

1

0

3

9

双亲不全

1

0

0

1

0

0

0

2

父(母)在外打工

1

0

0

0

0

0

0

1

健全家庭

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

0

0

3

0

0

0

2

5

父母双亡

1

0

0

0

0

0

0

1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因素,也有未成年人自身方面的主观因素。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的不良影响和父母教育失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1、家庭不健全

  数据表明,相当一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都生活在父母关系不和、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的不健全家庭中,在这种家庭中,未成年人缺少一种直接的有效的管教,没有人领导,没有人教养,缺少温暖和关爱,容易形成自卑、孤僻、偏执、怪异等性格缺陷,遇到不良影响,极易误入歧途。

  2、家庭无力管教子女

  这类家庭完整、父母均健在,但往往由于父母只顾忙于自己的事业和工作,无暇顾及教育子女,于是任未成年人顺乎自然发展,对孩子放任自流,未成年人由模仿而学坏,进而走向犯罪道路。

  3、父母行为不当

  一些父母自身有不良恶习,其坏思想意识、不轨言行、不良习惯和犯罪行为,如赌博、盗窃、嫖娼、出入歌舞厅等,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导致其模枋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并有认同感,在心中埋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4、家庭教育不当

  现在独生子女较多,有些家庭表现为对孩子溺爱,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孩子做错了事,也一味迁就,孩子易形成任性、自私等不良心理,有的还形成霸道强权的处世观念。有的或只关心孩子的衣食住行、学习成绩,缺少与孩子的沟通,忽视其心理需求和品格教育,导致子女是非不明、社会责任心不满、道德观念淡薄。有的或对孩子粗暴生硬,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动辄打骂,在这种“高压”下,孩子易对暴力认同,好斗、暴戾。

  (二)学校因素

  学校通常是负责照顾刚脱离家庭保护伞的孩子的第一个机构,是孩子适应社会的重要媒介之一,学校教育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培养和形成影响深远。而目前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学校教育引导不利或管理疏漏,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1、教育引导不利

  尽管素质教育已倡导和实行多年,但整个教育体制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导,许多学校仍热衷于片面追求升学率,整天忙于抓教学、抓考试、抓分数,放松思想政治教育,忽略学生德育、体育、美育的全面发展。学校里不管是老师还是同学,对后进生、差生和失足的学生,不是耐心地、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和引导,而是嫌弃、歧视他们,有的甚至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种做法,极易使他们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有些甚至离开学校后流与社会上,无人管教,往往更快地加入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行列。一些成绩好的学生经常被褒奖有加,思想上缺少正确引导,名利欲、表现欲膨胀,当其欲望和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也易偏离正确轨道。

  此外,虽然近几来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在面上还有死角。

  2、学校监督管理失衡

  在现有体制下,中小学校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提高升学率、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对学生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较为薄弱。有些学校责任心不强,对校规校纪执行不到位,对成绩较差的学生上不上课无人问津,使他们乘机逃学,浪迹社会,结伙成群;有些学校缺乏与家长必要的联系、沟通,不能及时掌握学生心理、情绪变化或家庭变故等,无法及时抑制或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苗头”,致使这些学生弃学、辍学,进而流浪社会,他们和校外不良人员交往后,极易互相传染不良习性,受到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一些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管理更差,这类学校学生毕业后前景不乐观,往往毕业后便无业,大部分学生对学业没有兴趣,校内攀比、早恋风气蔓延,不良学生拉帮结派、横行校区,学校为保生源,不敢管;老师责任心不强,不愿管。这些都助长了在校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社会因素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外因,不良环境对其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起关键作用,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中,其作用更是举足轻重。

  1、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据调查,犯罪的未成年人经常去的一些场所就是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而这些地方又最易滋生违法犯罪事件的场所。网络上的一些暴力性游戏直接刺激了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理,以至未成年人沉湎于游戏,不思上学,长期流落于社会,自觉不自觉的接受了不良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中的一些人的不良行为,也会程度不等的给未成年人带来一些不好影响;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日趋发展,受经济利益驱动,各种色情、凶杀、暴力性报刊杂志、影视作品屡禁不止,这些关于两性、血腥暴力、黑社会内幕的内容对未成年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成为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思想根源之一,而这些作品中一些反映侦破过程和手段、反映一些黑社会内幕的电影电视对未成年人影响极大,很多未成年人看了这些影视剧以后觉得有意思,并极力模仿。

  2、对待业、辍学在家的青少年缺乏管理

  一些待业和辍学在家的青少年,父母白天上班管不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又无专人组织他们学习,对他们进行教育。有的青少年在无人管教的情况下,行动自由散漫,天天东游西荡,一遇可乘之机,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3、社区矫正功能的丧失

  据调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区矫正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很多未成年犯在初次犯罪后往往被判了缓刑,对缓刑犯的监督和管理目前是由各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地社区矫正机构有些未设立,有些设立的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不能有效的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与监管。未成年犯在缓刑期间并未得到很好的改造,从而重新犯罪。

  (四)主观因素

  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跨度在14周岁至18周岁之间,是一个被犯罪学家称为“危险年龄”的时期,对犯罪有独特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处于青春发育期,生理、心理不成熟、不稳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1、认知能力低、辨别是非能力差

  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发育都不成熟,认识过于片面性、表面性,而且固执己见,遇到问题只相信自己,信任小伙伴,盲目讲义气,而听不进家长和老师的话,有时被身边的不良朋友引诱,愈陷愈深,不能自拔。

  2、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

  未成年人的情绪强烈而脆弱,极易受外界刺激而迅速变化,容易产生矛盾、焦虑、烦躁、抑郁等青春期不良情绪,难以压抑个人欲望,缺乏抵抗诱惑的意志力,无法在法律、道德、与自身行为之间建立有效连接,而处于失控状态,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

  3、好奇心强,喜欢寻求刺激

  少年时期,人心理上探求能力和好奇心也在加速发展,因而他们好动、好问、好猎奇,对什么事情都想去试一试,有时在强烈的好奇心驱使下会做出不顾后果的冒险行为,甚至产生犯罪的动机。

  4、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

  未成年人罪犯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相当严重,在他们的头脑中法律观念淡薄,我行我素,甚至犯了严重罪行还全然不知。有的即使知道做坏事是违法的,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别人不一定知道或不一定被抓。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建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单位或某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得不到根本解决,对国家的前途、社会的稳定具有极大的潜在破坏力,因此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造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和环境,发挥内、外因,主、客观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强化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奠定好家庭教育这块基石。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和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是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础。因而,家长工作再忙,事情再多,也不能忽视对孩子的管理教育。首先家长要提高自身各种修养和素质,在言谈举止,生活方式,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给子女做出表率。其次应讲究科学的教育方法和管理方式,对子女的教育应当是平等、民主和宽容的,而不是专横、独断、放纵、溺爱的。再次要注重孩子的交友情况,对远离家长长期在外读书、打工的孩子,家长要与子女单位、学校联系沟通交流,了解掌握孩子在校在外打工、学习、生活的思想状况,做好子女的知心朋友,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地预防和矫治,给子女要创造健康、宽松的成长环境。第四,父母离异时,必须对孩子加以引导,教育他们正确对待父母离异的客观事实,帮助孩子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多给孩子一份爱,要避免家庭阴影笼罩到孩子的身上,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家长要担负起既养又有教育的双重责任。家长既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抚养人,又是第一任老师。因而,家长工作再忙,事情再多,也不能忽视对孩子的管理教育。

  (二)改善学校对青少年的管理教育,发挥好教书育人的双重作用。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向青少年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与社会规范的主要场所,它对未成年人施加的影响最为直接。因此,改善学校对青少年的教育是关系青少年管理教育工作成败的关键。学校应全面贯彻既教书又育人相结合的方针,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又不能放松学生的思想道德、法律知识的教育,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对设立的法制教育课要坚持计划、教材、教师、课时“四落实”,并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其他各科教学中,方式上要多样化,可以采取邀请公检司工作人员做法制报告、开设模拟法庭、举办忏悔报告、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培养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金钱观。另外学校还应切实减轻青少年课业负担,落实相应措施,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观念,增加对青少年德育的考核比重,促进青少年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

  (三)积极构筑社会教育系统网络,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涉及到社会、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等,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当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综合工程。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整体优势,强化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和教育。社会有关部门对污染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社会环境要综合治理,对不健康的宣传及色情、暴力、黑社会的娱乐场所要依法取缔,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高较好的治安环境。工、青、妇各部门要与学校、家庭及单位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责任,充分发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开展理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法制观。

  (四)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功能,提升社会矫正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机构的作用和功能,对被判处监外刑的未成年犯的管理和矫正要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点,切不能流于形式,要勇于探索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治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管理教育过程中注重对未成年人正当人格的培养,社会要多提供一些可以帮助未成年犯就业、就学的途径,鼓励未成年犯自立自强。

  (五)政府应对失学儿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各种帮助,提高贫困家庭的经济收入,最大程度减少犯罪源。要切实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务必注意从源头上进行防范:一是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妇联、关工委要在减少失学儿童方面下功夫,防止贫困家庭的子女过早离开校园。全社会要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失学儿童重返校园;二是政府要设法帮助贫困家庭致富,提供致富渠道,防止因贫犯罪;三是全社会要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帮助与教育。外出务工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对子女进行有效的教育与管理,这就需要全社会关注他们子女的教育问题。各级镇村及居委会应当设立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对辖区内的这类型家庭的子女进行心理疏导,协助学校进行教育与管理,及时解决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总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造福后代的大事,而作为司法工作者,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上升,我们任重而道远。本文对现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措施的研究分析,是笔者工作中的一点浅见,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作者:未成年人审判庭  石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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