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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5日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理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近日,寿光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自2020年秋天开始,任某某明知在禁猎区猎捕野生鸟类系违法行为,仍在自家果园内使用捕鸟笼、粘网等猎捕工具猎捕野生鸟类进行贩卖。2021年11月,任某某用电动三轮车拉着32只鸟(包括一只死体鸟)到当地集市贩卖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在对其家中进行搜查时,又查获14只活体鸟,40只死体鸟,捕鸟鸟笼18个,普通鸟笼15个,粘网11张。经寿光市林业发展中心鉴定,被查获的鸟均为野生鸟类,其中红胁绣眼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野生鸟类全部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认定本案当事人猎捕的上述野生动物,共计造成生态资源损失12300元。
检察机关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公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后检察机关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12300元,并在潍坊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论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猎捕野生鸟类系违法行为,仍利用捕鸟笼、粘网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任某某使用禁用的粘网、捕鸟笼猎捕鸟类,并导致较大数量鸟类死亡,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民事责任。为保护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寿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任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12300元;责令被告人任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潍坊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环境,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任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还故意为之,最终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