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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为规避风险、降低损失,高风险车辆一般在交强险、商业险之外,再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以下简称超赔险)。事故发生后,交强险、商业险、超赔险,赔偿顺序又如何确定呢?
案件详情
2024年5月26日,张力(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浩(化名)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致使两车受损、李浩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浩无责任。
张力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在B保险公司投保超赔险10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李浩亲属将张力和A、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A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A、B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在性质上属于重复投保,对张力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A、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和超赔险范围内按1:10的承保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同时,A保险公司又辩称B保险公司在签订案涉保险合同时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不能在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免赔。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称,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案涉《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投保单(超赔险)特别约定》第6条载明“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万元或被保险人从其他保单(包括但不限于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车险商业险、交强险)中列明的赔偿金额之和,两者以高者为准”。
经审查,B保险公司提交的超赔险投保单中,投保人已签字(盖章)确认,其对保险条款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明知的,B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条款合法有效,B保险公司在超赔险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要求B保险公司在免赔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对于李浩的合理损失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后,再由B保险公司在超赔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A保险公司赔偿120万,B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共计150万元。
(承办法官:刘海泉)
法官说法
超赔险,全称为超额赔偿再保险,主要保障的是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的部分。超赔险保费低、保额高,对高风险车辆来说非常有吸引力,可大大减轻车主因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压力。
为了最大程度分化风险,普通社会公众在投保时应当厘清两个问题:一是商业三者险与超赔险在性质上是否属于重复投保,是否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超赔险相关条款中已明确约定绝对免赔额,在保险公司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前提下,不存在重复投保问题。二是超赔险免赔额问题。部分保险公司存在投保单欠规范问题,如合同免责条款中,未采取加粗加黑等方式告知投保人,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等。
本案中,超赔险特别约定条款内容明确,投保人已在保单签名(盖章),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即可知悉特别条款的含义,即B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不应将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视为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无效条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供稿人:付颢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规定,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