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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玩耍本是儿童天性,特别是下课、放学时,更会尽情释放活力,甚至追逐打闹。当未成年学生在校追逐打闹受伤时,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2日下午17时,某小学放学铃声响起,学生们整理书包、飞奔出教室,正如放飞的小鸟。10周岁的小丽(化名)和11周岁的小辉(化名)在靠近学校南门的甬路相遇,调皮的小辉被地上的积雪吸引,攒了一个大雪球朝小丽扔了过去,正好砸到小丽头部,小丽很生气,要求小辉道歉,小辉拒绝道歉,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在场教职工和学校保安均未劝阻。扭打中,小丽头部受伤,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600元。
该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各方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小丽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小辉、小辉父母、学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相关责任方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辉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小辉的行为是造成小丽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劝阻和制止,应依法承担次要责任。因小辉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经现场调解,小辉及其父母自愿承担55%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小丽自愿承担15%损失。
因该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对学校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承担保险责任,调解过程中,该保险公司同意对学校的30%责任进行理赔,各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时,应由教育机构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在确定归责原则时,既要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考虑学校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的监督、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护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教育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赔偿责任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予以承担,对“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应遵循各种客观的评价归责,要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案件差异、教育机构性质、寄送与走读等不同情形,综合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需要监护人及学校联合发力,不应将学校理解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能代替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致人损害的,监护人须承担首位的赔偿责任。
为减轻损失,在此提醒学校和父母,在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管理的同时,要积极为未成年人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和学平险。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