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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野下的农村司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07日

——以寿光市为例

来源:领导科学报

    日前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农村长期受到小农经济、封建道德、法律传统和行政权力的多重制约,法治建设进程困难重重。最近,我们以寿光农村为对象,调研了寿光市孙家集街道郑家村、纪台镇王牟村、营里镇西道口村等7个村,采取“听、看、谈、问、议”的方式,召开各种座谈会11场次,走访村干部和村民138人,发放调查问卷242份,就座谈问卷情况进行了汇总梳理和分析研究,以期对农村法治建设有所启示。

一、农村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寿光是一个农业大市,南部以种植大棚蔬菜为主,寿光北部以种植棉花和三产服务业为生,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4万元。总体来说,寿光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走在了全省前列。但是,农业发展缓慢、农民增收困难、城乡收入差距大等共性问题依然存在;同时,农民的生活节奏缓慢、信息闭塞,小农经济形式及其思想意识的土壤,难以培育出法律的自由平等思想,司法在农村遭遇了困境。

   (一)不懂法——法理与情理的冲突。纪台镇王牟村一农民与村委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合同到期后,村委终止合同,转包他人,要求农民迁出。而该农民则认为,自己在此承包多年,村委不讲情理转包他人,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于是拒不交出该承包地。后村委诉至法院,农民败诉。从法律的角度讲,村委的行为无可厚非,但在情理上却是让农民无法接受的。本案看似一起土地纠纷,但实质上却是一场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据统计,57.5%的农民通过电视、报纸和广播等媒体了解法律知识,他们知道什么合法、什么违法的基本问题,但很难据此提高法律修养。在问卷调查中,73.4%的老人认为“既没有继承权利也没有赡养义务”。座谈中,我们了解到,被赡养老人大多其实知道女儿具有法定的继承权利和赡养义务,但深受家族宗法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赡养问题上一般不会责难女儿,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只起诉自己的儿子,不起诉出嫁的女儿。由此可以看出,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部分“传统道德”与农民的素质水平、农村的现实环境相符合,在农村依然大有市场,封建礼教、宗族观念等依然还是广大农民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一旦置身纠纷,农民所认可的是情理而不是法理,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管理约束,而不习惯于服从法律。正如纪台镇玉皇庙村支书所说:全村都认可了,就有法律效力,这年头全守法的办不了事,办了事的就守不了法。

   (二)不信法——诉讼与信访的博弈。调查问卷中,如何解决与党委政府等公权力部门发生的纠纷?27.9%的村民会忍气吞声,66.3%的村民选择上访,选择诉讼的村民仅有5.8%。为什么村民宁愿上访也不选择诉讼?我们了解到,这些村民大都认为“法院就是政府,肯定替政府说话”,“自古民告官赢不了官司”,上访更容易解决问题。孙家集街道郑家村郑某急需用钱,借到营子村王某5万元用于扩建大棚,由于当年蔬菜价格不高,郑某未能及时还款,不仅多番推托,最后竟搞起了失踪。王某偶然看见了消失许久的郑某,就上前要账,争执不下,气急的王某将郑某拖回自家,用铁链将其拴在农用三轮车上近20个小时,直至郑某亲属拿钱才放人,后郑某报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王妻觉得冤枉,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讨债也是天经地义,法院判决不公平”,“郑某上面找了人,故意整王某”,因此多次到郑某家、法院和市委讨要“公道”、缠访闹访。法院司法实践中,一些农村当事人虽然选择了诉讼渠道解决纠纷,但是因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法规,打官司时自认为有理,既缺少法律知识,又不请律师,也不咨询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凭良心、凭个人感觉进行诉讼。一旦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偏袒对方、办案不公、徇私枉法,进而不停地申诉,到处上访。

   (三)不用法——私了与官司的选择。在农民的宗族观念里,发生在家族、家庭内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头的事”,无论家庭暴力还是族内奸情等都与外界没有关系,“家丑不可外扬”,家事根本不需要外界力量的介入。据我们调研,当发生邻里纠纷时,37.7%的村民选择找村干部解决,34.0%的村民选择找村里有威信的人解决,选择逃避退让的人为22.6%,选择打官司的人仅为14.2%。当问及原因时,45.3%的村民因为不懂法律,不了解相关程序,不愿意打官司,即使打官司也是因为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了,被逼无奈。在农民的潜意识里,“上法庭”,“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而是“惹是非”,要留下一个骂名,谁动了就会被人说三道四,指手画脚。“私了”往往是广大农民最愿意做出的选择,而这一选择正是小农意识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结合,同时与“打官司”这一“公了”手段背道而驰。“碰上纠纷了,打官司怕被别人说三道四,都是找人去对方家里说道说道,私下解决”,营里镇西道口村村民任永胜实话实说。两年前,因为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轻微受伤,无伤残,却狮子大开口跟他要5万元赔偿,否则就起诉。因为怕别人说闲话,任永胜没有去打官司,找人去对方那里说和,最后几乎倾家荡产赔了对方3万了结。一旦置身官司,如何合法诉求、如何主张举证等专业问题,就不是一个普通农民能够解决的了,而且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咨询、代理费用又让群众望而却步,诉讼费时费力成本高,正如营里镇孙河南村村民李作强说的:“我打过官司,太麻烦了,立案、调解、开庭、判决、执行,一遍一遍往法院跑。”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其中尤为重要的部分即程序的公正,而程序、证据、规则造成的往返路费、到耽误的农业生产时间等,这些在农民眼中统统都只归结为成本,对于农民来说,诉讼甚至比不上大棚里蔬菜浇水施肥重要,他们希望的是便捷、快速、合乎情理的一次性解决纠纷。寻常百姓是否接受法治,并非基于什么抽象的正义、公平,而是具体的一笔账,付出是多少、收益又如何,值不值得。如果诉讼成本让人感到难以承受,那么当事人情愿私了。

二、农村司法的思考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依法治国理念下的农村法治必将迎来春天。但是,目前的在农村社会进行现代意义的司法仍旧是个难题。美国法学思想家认为,在法律的运行中,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永恒真理,必须尽可能考虑司法环境和当事人的实际。那么如何根据农村司法环境的现实情况,使农村司法实践更加符合农村的实际需要呢?笔者对目前的农村司法有几点思考:

   (一)务实普法教育。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改变农村贫穷落后面貌是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送法下乡”要实现常态化、专业化和务实化,法院要主动承担起法律宣传以及司法助理、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可考虑在乡镇建立农村法律服务所,设置司法助理,专门负责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和司法救助,引导农民走向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如果我们能够把法制、民主、自由解释成和农民们密切相关的能给他们权利、给他们尊严、给他们发展机会的东西话,那么我相信农民们是不会那么冷漠的。”

   (二)降低诉讼成本。降低司法成本不是抛弃程序正义,而是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变通司法的形式,使司法成为一种农民能够承受的方式。比如,在法庭统一建设“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等“一站式”诉讼服务;推广落实便民服务举措,饮水机、打印机、复印机、充电器等一应俱全,从细节小事做起,为群众提供诉讼便利;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在农村设置车载巡回法庭,千方百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三)提升服务质量。解决农村纠纷,法院法官要充分行使释明权与调查权,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及证明不利的后果,依职权进行深入调查,使法律事实尽量接近客观事实,从而作出有说服力并且具有执行力的判决,解决农民举证能力弱的困扰,使农民更加容易接受判决结果。寿光法院在全市15个镇街、13个社区和37个重点村居,科学布局、明确分工,建立起以人民法庭为中心、法官工作室为依托、法官联系点为触角的便民诉讼网络,坚持定期值班、定时走访、定点联系、定员包靠,就近高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周到细致的诉讼服务。

     (通讯员:李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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