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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刚”与“柔”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07日

  

                                来源:大众日报、共产党员网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司法渠道,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件类型趋向多样,案件内情日益复杂,裁判自动履行率不高。强制执行,就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可以说,法院执行工作担负着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能。在寿光市人民法院,干过执行工作的干警,提起执行来,都有一肚子的苦水,然而在苦涩中又发生了许多感人的故事。

                               耐心架起沟通桥梁
  军队这个熔炉,锻造了赵光华刚强不屈的性格。2006年,他脱下军装穿上警服,成为寿光市人民法院一名普通司法警察。“执行工作不仅要讲法律,还要多沟通”,对此赵光华深有感触。2012年冬天,张女士雇用司机小刘进城进货,天黑路滑,加上小刘早起困倦、驾驶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副驾驶座上的张女士下半身瘫患。后来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由小刘赔偿损失,并获法院支持。小刘思想上一直转不过弯,认为受雇于人,出了事应该是雇主自己解决,现在让自己赔偿损失,心理上无法接受,所以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赵光华第一时间给小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与小刘初步交流,建议其自动履行。此后第三天,赵光华再次前往小刘处了解情况时,却发现大门紧锁,后又多次前往,家中一直无人,全家人不知所踪。被执行人找不到,又查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顿时陷入困局。赵光华没有放弃,多次到村委做工作,让其协助打听、联系小刘的去处。终于,赵光华辗转找到了在城西某企业工作的小刘父亲。刚接触,刘父抵抗情绪非常严重,同样不能理解儿子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赵光华耐心细致地讲法律规定,讲为人道理,还动员刘父所在企业负责人共同做思想工作,最终说服了刘父,带领小刘到法院缴纳了执行款。
                              真情化解矛盾纠纷
  干了一辈子执行工作,朱法源非常推崇真情执法。老朱经常说,只有把真情渗透到每一起执行案件中,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小王和未婚妻小黄都是河北邯郸人,他们经人介绍来到寿光打工。虽然收入不高,但两个年轻人不怕吃苦,也攒下了一点钱,时常憧憬着结婚后的幸福。世事难料,2008年冬天,小王骑摩托车载小黄外出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黄当场死亡,小王也受了伤。小黄的家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王赔偿各项损失10余万元。因小王未履行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小王系河北邯郸人,法院经调查发现小王在寿光无任何财产,且下落不明,执行工作被迫中止,黄母一度产生了误解,但执行人员朱法源忍辱负重一直未有松懈,多方打听小王的踪迹。终于,2011年春节前夕,老朱得到消息小王在北京通州区某公司工作,他立即联系黄母,连夜奔赴北京到达小王所在公司。因为情绪激动,黄母乍见到小王连哭带打,但小王面露惭色,只是掉眼泪。老朱急忙劝阻,分别和两人谈话做工作。谈话中了解到,小王当时也受了伤,这几年挣的钱都用来治伤了,手头也很拮据,也很内疚,每年春节回老家都没忘给未婚妻上坟祭奠。老朱把小王的困难和回家给小黄上坟的事情说给黄母听,黄母一度哽咽说不出话。双方再次见面,小王跪在黄母的面前,真情地哭道:“娘,不是女婿故意躲起来,我实在是没钱,也没脸见你们!我对不起你,更对不起小黄啊!”听到小王的哭诉,黄母情不自禁流下了泪。在老朱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矛盾由此化解。
                               智斗“老赖”维护正义
  有的被执行人想尽各种办法逃避履行判决义务,成为“老赖”。今年,杨西栋就遇上了一个。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执行一起金融借款案件,借款人王某外出躲债杳无音讯,担保人郑某夫妇有经济能力但却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执行人员杨西栋多次传唤,郑某谎话连篇、故意拖延且态度恶劣,最后甚至玩失踪,耍起了“赖皮”。经了解,郑某是个体农资销售的主要经营者,郑妻只是操持家务,只要抓住郑某,迫于经营压力,郑妻很可能会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此时郑某已躲藏起来难以寻找,怎么才能抓住他呢?杨西栋考虑,郑妻长年在家,可先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履行判决,若仍不履行,利用引蛇出洞的办法,诱使郑某出现并将其抓获。执行人员立即对郑妻采取了拘留措施,关押到看守所。正如此前所料,郑某已决心赖皮到底,仍不履行判决。杨西栋早有预案,看守所不在市区,交通不便,郑某对妻子心有歉疚,拘留期满日郑某一定亲自或派人去接,只要就地蹲守,就能找到郑某。不出所料,在郑妻走出看守所准备上车的一刹那,执行人员突然出现,将来接妻子的郑某抓获。郑某一看傻了眼:如果被拘留,妻子不懂生意,势必造成经济损失。郑某不敢再耍赖,打电话让人送来了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
                                和谐执行讲大义
  布依族农民黄某几年前来寿光打工,儿子小黄与寇某、杨某之子小寇同在寿光市圣城街道朴里小学就读。2012年9月10日下午2时许,小寇从双杠上跳下时,砸伤了在双杠下面玩耍的小黄,致小黄左下肢受伤,被送往寿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件发生后,被告寿光市圣城街道朴里小学为小黄报销了医疗费。小黄因受伤造成的损失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7850.4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寇从双杠上跳下致小黄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父母寇某、杨某故应赔偿小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210.24元。寿光市圣城街道朴里小学负次要赔偿责任,赔偿小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70.08元,小黄的监护人也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寇某、杨某、寿光市圣城街道朴里小学未及时履行判决,申请人小黄于2013年9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黄某有些担心:小黄未成年,自己又是外地人,被执行人是本地人,案件会不会拖着不执行?此时,黄某的同乡给他出主意,让他们去上访,让政府出面帮忙解决。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寿光法院执行局罗志海提出了“和谐执行”的思路,决心既要顺利执结案件,又不能影响民族团结,还不能影响小黄的学习。为此,他前后三次找小寇的父母拉家常、做工作,终于说服被执行人寇某、杨某交上赔偿款。由于寿光市圣城街道朴里小学没有收入来源,交纳赔偿款一时陷入困境。为了早日将赔偿款执行到位,罗志海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以及为人师表的角度多次做朴里小学的工作,朴里小学领导最终表示,尽管学校没有能力,但一定积极向上级汇报,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同时表示不会因为小黄起诉了学校,就对他另眼相待。小黄的父母被法院和学校的真诚态度所感动,自愿减让2000元。目前,学校的赔偿款已由学校经法院交付小黄的父亲,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涉民生事特办快结
  2013年5月16日,栾某(女)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重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与栾某负同等事故责任。法院审理查明,肇事二轮摩托车登记在栾某丈夫李某名下,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者张某,25岁,生前系寿光市侯镇鲁丽胶合板厂职工。事故造成损失共计37万余元,超出交强险范围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栾某承担50%,即12万余元,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12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栾某、李某未履行法院判决,张母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执行,次日一早即到法院询问案件执行情况。因案件刚立案不足24小时,卷宗尚在立案庭,工作人员耐心解释案件分流过程,张母情绪激动,不听劝阻,在立案信访大厅大吵大闹,要求法院立即处理栾某、李某二人。此时,执行局秦海涛局长路过,他立即将张母及陪同家属请到自己的办公室,递上一杯热茶,从家长里短说起,了解案件详情,耐心劝慰张母。原来,张母自幼是侏儒症患者,丈夫前几年已过世,家里还有个8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唯一的儿子又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丧生,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如果不能及时拿到赔偿案款,家庭将陷入绝境。秦海涛立刻协调审核立案,要求在外办案的执行人员胡沂奎立刻回院接手案件。当天中午,胡沂奎顾不上吃饭,先去银行查封了李某、栾某夫妻二人在寿光鲁丽集团的工资账户,下午电话传唤了李某、栾某。第二天,李某如约来到法院,双方一见面就火药味十足,有扩大矛盾的苗头,胡沂奎劝开双方分头做工作。李某辩称,张某是残疾人,不具备驾驶正常车辆的能力,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急转弯摔到石头上,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他们夫妻二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沂奎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说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最终,李某同意和解,但表示手头不宽裕,只能借钱赔偿。另一边,胡沂奎与张母不断沟通,最终张母考虑到李某、栾某的家庭情况,愿意做出让步。最终,一纸执行和解协议书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周后李某凑齐了案款交至法院,张母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通讯员:李兴盛、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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