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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一审查明事实”?寿光法院法官们如是说……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5日

  寿光法院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省高院联系点单位。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进展,近日,寿光法院召开“一审查明事实”主题法官沙龙,围绕如何高效利用举证责任分配、法院依职权调查、律师调查令适用、现场勘验、庭审技巧等有效途径“一审查明事实”开展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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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由寿光法院党组成员郑良忠主持,党组书记、院长王永涛参加沙龙研讨并讲话,各审判业务庭室、团队法官及法官助理代表参加。下面,小编带大家看看他们怎么说……

  立案庭 晋杰

晋杰

  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相关的证据作出,证据必须满足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当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具体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谨慎适用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权。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或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是否存在争议事实,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且该证据对于公正裁判确有必要,或者不依职权调查取证,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方可启动调查取证程序。一旦启动该程序,工作人员须客观如实记载调查取证的理由、经过、当事人意见等内容,并存入卷宗。

  刑庭侯秀华

侯秀华

 

  要查明案件事实,庭审中要做到三点,即耳到、眼到、心到,切忌盲目跟着当事人的思路走,一定要将庭审的主动权掌控在法官手中。耳到,即听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眼到,即主要看辩方在庭审中的表现;心到,即仔细辨别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及时总结,控制庭审方向,适时调整庭审节奏及思路,便于查明事实。

  民一庭 洪珂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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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辩证看待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极致追求“法律真实”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查明事实,还可能与人民群众长期形成的朴素的实体正义观发生冲突,影响司法权威。法官应当在不违反中立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情形下法官应适度取证:一是因证据本身特点和性质致使无法收集证据,二是因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妨碍行为致使无法收集证据,三是因当事人自身情况无法收集证据,四是有证据线索且可能严重影响判决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的。另外,法官应当加强释明以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避免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导致败诉,从而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

  民二庭 王春红

王春红

 

  一是完善法官释明权行使机制,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引,不僵化理解举证责任分配,适时将举证证明责任进行转移。二是建立标准化要素化审理制度,实现案件法律争点、事实争点、程序争点的标准化、要素化,进而节约庭审时间、减少沟通成本并避免诉讼突袭,提升审判质效。三是把握庭审技巧,深化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机制,提高庭审质效。四是完善法官释明权行使机制,顺应国家大数据和法院现代化趋势,有效推进办案智能化、规范化和释明权实时化。五是通过案例宣讲、短视频普法宣传,判后答疑、调解跟踪,将全面化解争端融入审判目的。六是加大内功,强化专业培训,加强与上级法院法官的沟通交流,定期邀请知名专家大咖授课,制作案件审判指导,直接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多点发力,共同助力一审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

  速裁团队李云升

李云升

 

  在庭审中,通过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对证据进行收集和焦点归纳,缩小争议范围,总结无争议证据,确定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后,应在审核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自己的经验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形成内心确信,然后作出裁判。为还原客观事实,法官应在不违反中立原则的前提下针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情形适度依职权调查取证,还要勤于勘验、调查,对当事人争议的一些事实,有现场的,尽量去看一看,这样作出的判断更为客观,更贴近实际情况。

  知识产权团队张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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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查明事实,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庭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从哪里入手、怎样入手、是否准确是“办好案”的关键。二是类案检索,做到心中有数。在案件审理研判时,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案例库、法信智推等方式,检索原告起诉的类案、涉诉案由、侵权产品的类案,了解判决信息,但是类案的检索仅仅是提供参考的一个方面,法官还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三是合理引导,穷尽所有证据。注意调查方法,要会听,会问,会引导。会听,指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要轻易打断,边听边分析、边判断,适时加以复述总结。会问,指询问要根据提前准备的庭审提纲,紧紧围绕应当查明的事实,有目的地进行法庭询问。会引导,指分配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四是依法认证,明确案件事实。先围绕“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再进行证明力判断,对具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强的证据应当采信。

  道交团队付颢瑜

付颢瑜

 

  关于诉讼主体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有以下3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原告主体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死亡,死亡人的同一顺位继承人必须全部作为权利继受主体以原告地位起诉。二是被告主体问题,驾驶员、实际车主、登记车主、挂靠公司、保险公司等,审理中必须穷尽承担责任的被告主体。三是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规定,比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等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金融团队崔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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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严格金融企业的举证责任,强化主动举证意识。证明责任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利后果,权利人在诉讼中应当主动使自己权利存在的事实处于确定状态,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权利存在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然后适用证明责任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信用卡纠纷案件,借贷总款项由繁多的一笔笔透支资金汇总而来,每笔资金占用时间、享受的优惠、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的时间、费用都不一样,银行若仅提供交易明细表,证明力不足,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也很难查明案件事实。金融企业要强化主动举证意识、增强举证能力。

  稻田法庭梁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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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按规定由义务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然也不能片面地理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法无明文规定或缺乏操作性的情况下,由法官在综合考虑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诸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侯镇法庭 王  赛

王赛

 

  结合民间借贷案件说明如何查明事实:一是被告没有为原告出具相关借款凭证,庭审时要着重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二是被告未到庭,要注意查明原告是否是职业放贷人以及该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并严格审查借贷双方的关系、借款用途、借款资金来源、借款的交付情况等。三是原告仅依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要着重调查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的支付能力、资金来源、交付过程等情况,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四是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数额低于债权凭证记载的数额,要查明原因,看是否系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五是债权凭证中未明确约定借贷利率,要查明双方是否口头约定。最后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要严格审查夫妻双方是否作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等。

  羊口法庭 孙晓亭

孙晓亭

 

  查明案件事实是每名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必修课。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有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事实往往依托证据得以呈现,举证责任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责任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只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在部分案件中,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能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法律赋予了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权。比如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原告提交借条,但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时,原告的举证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证人证言的认定,首先应当结合证据,同时兼顾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社会日常经验与逻辑的一种判断。

  田柳法庭  李美欣

李美欣

 

  查明事实要做到“表”“听”“看”“问”。

  “表”。首先,法官要树立庄严、权威和刚柔并济的形象,身姿端正,语气平和而坚定,表情严肃,尽量避免身体动作或言语、表情给当事人揣测的空间。其次,法官要沉稳有序,控制好情绪,既不能表现地犹疑不定,也不能表现地咄咄逼人、暴躁易怒,同时不要被当事人情绪引导。“听”和“看”。也就是“察言观色”,让当事人双方充分举证、充分陈述,法官带着耐心、带着思考和判断,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方法来察言观色,通过观察、分析当事人回答法官询问时的表情和动作,对言语真实性作经验判断,加强内心确认。“问”。法官要保持好中立地位,同时积极引导诉讼,指导诉讼,找到中立地位与能动司法的平衡点。关于法庭询问,要把握好问的方向:一是对当事人的证据和陈述不明之处,二是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去询问当事人与争议有关的事实和理由。询问时,既要充分询问,又不能穷追猛打、喋喋不休。

  “问”要与“听”和“看”结合起来,应循序渐进、有的放矢。同时,询问时要慎言,切忌盲目下结论、提前出判断。

  丰城法庭 王  浩

王浩

 

  一要发挥诉前调在查明案件事实中所起到的作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相处氛围相对轻松,而且调解员都会告知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作为后续诉讼的不利证据,因此当事人往往会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这对法官内心对事实真相的确信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二要掌握审理阶段的庭审技巧。庭审前,应充分了解案情,明确庭审过程中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重点,开庭审理时,要及时归纳焦点问题。

  胡营法庭 王  敏

王敏

 

  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对律师调查令作出专门规定。2019年潍坊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民事审判执行程序中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与使用。在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时候法院一定要严格审查,看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否与案件存在关联性、是否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要的证据以及是否属于相关规定明确排除的情形,同时要在调查令中明确调取证据的范围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对超出范围的证据不予提供,以防止调查令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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