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债 夫妻均成被告 宝马被封 妻子偷卖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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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0日 | ||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虽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却受到了很大限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行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否则,轻则罚款拘留,重则犯罪获刑。 在外人看来,窦某的生活似乎让人羡慕。她丈夫李某拥有一家颇具规模的机械公司,自己则拥有一辆价值不菲的宝马。然而,华丽的外表下隐藏的是却是另一番世界。 2013年4月,李某因为经营资金短缺,以个人名义向放贷专业户焦某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贷款利息为每月1.9万元。按照民间借贷的“行规”,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为了确保本息能按期收回,贷款方都会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财产,或者提供有财力的另一方做保证人。李某可谓举“保”不避亲,他有两个亲戚各自经营着公司,李某便找来了这两个亲戚老板连同他们经营的两家公司做了保人,当然,李某自己经营的机械公司自然也是保证人。上述五个保人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即李某债务到期时,焦某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而直接要求李某或者五个保证人清偿债务。在如此雄厚的后援团下,李某终于如愿以偿地获得了百万贷款。对于这笔借款,窦某全程均未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将永远是个局外人。 注入资金后,机械公司的经营仍不尽人意,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于是,焦某起诉了李某和五个保证人,连同窦某也被列入被告行列,焦某的理由是,该笔借款发生在窦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因而窦某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就这样,窦某 “夫唱妇随”地成了被告。立案后,焦某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据其申请查封了被告的多项财产,其中便包括窦某名下的那辆宝马轿车,并向其送达了查封裁定。 该来的迟早要来,躲也躲不掉。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李某认账,保证人认账,窦某也认账。被告一方态度诚恳,加之,李某与焦某相识多年,不好撕破脸皮,因而双方均有调解意向。经过一番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某、窦某于2013年底前偿还借款本息,若到期不能偿还,则利息变更为每月2万元,并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五个保证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理想与现实总有差距,李某又一次爽约了,窦某则不仅是爽约,而是出格了,这次,她出的是法律的格、刑法的格。 查封车辆,是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在查封有效期内,车主不得对车辆进行转移、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及其他妨碍保全或执行的行为,这主要是对车主车辆处分权的限制,但一般情况下,并不改变车辆的占有权,也就是说,多数的涉案车辆还是由车主继续占有。正是因为车辆还在车主手里,案外人难以通过表面知悉车辆被查封的真相,有的车主便借此打起了歪主意。 新年到了,调解协议所定的还款期限也到了,但焦某没有等到钱,而是等到了窦某的坏消息。没多久,焦某便申请了强制执行。因为担心借款本息能否讨回,焦某对李某夫妇被查封的财产异常关注,生怕出一点岔子,然而,岔子还是出了。当年3月,焦某获悉窦某被查封的那辆宝马有了条外地违章记录,便生出一种不祥的预感,而此后,那辆宝马车便没在青州出现过。焦某立即向执行人员反映此事,而执行人员向窦某询问车的去向时,她的回答是,买了。 因车辆价值较大,已涉嫌刑事案件,此事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侦查,原来窦某为了逃避执行,隐瞒车辆被查封的真相,以不过户的方式私下将车卖给了唐某,而唐某又将该车提价转卖到了外地,于是,该车便有了外地违章的记录。 其他被查封财产的处置,依然按程序进行,截止到今年初,也就是案件进入法院审理之前,窦某、李某名下的房产及另外两辆宝马均已被拍卖,拍卖款已过付给焦某。除此之外,为了减轻罪责,窦某家属还代其向焦某支付赔偿款70万元,这才取得焦某谅解。但如此以来,比起如期还本付息,窦某一家可算亏大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窦某在明知其车辆被法院查封、其与焦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未履行的情况下,故意变卖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予刑罚,鉴于窦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履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形,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窦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以案说法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系选择性罪名,在量刑上,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而进行非法处置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因而,这里的司法机关是广义上的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法院、检察院,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也就是说,这些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并非上述所有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的情形,均可构成本罪,对法院而言,本罪可及于所有的诉讼活动,而对其他部门而言,本罪的构成仅限于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处置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严重干扰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或者非法处置的财产数额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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