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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亮剑“拒执罪” 执结民生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9日

     

近日,青州法院依法运用拒执罪这一法律武器,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顺利执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案件回顾

孙某是常年从事装修行业的包工头,2020年4月,孙某雇佣葛某从事房屋吊顶工作,葛某在吊顶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住院治疗11天,后因赔偿事宜,葛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葛某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1年5月,青州法院作出判决,由孙某赔偿葛某各项损失85919元。判决生效后,因孙某未支付赔偿款,葛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接手案件后,只查控到孙某的1.7万元存款,还有一辆破旧面包车。执行干警上门找到孙某,督促劝导其履行赔偿义务,但孙某表示无力赔偿。考虑疫情因素以及对收入的影响,执行干警并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2023年1月,在案件恢复执行后,孙某仍不肯赔偿,并对民事判决表示不满。执行干警了解到,孙某现仍从事装修行业,并且开着废品站,应当具有一定履行能力,在释法明理无果后,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即便如此,孙某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在此情况下,执行干警决定以拒执罪追究孙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并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孙某为逃避执行,一直用妻子的银行卡进行往来结算收支,金额达数十万元,系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

2024年7月,检察院关提起公诉。在该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孙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摄于法律的威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并取得了葛某的谅解。

在孙某缴纳执行款后,执行干警当日将案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葛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在法院要求其报告财产且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刑罚,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全部履行并取得谅解等情形因素,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拒执罪,了解一下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但有的被执行人自作聪明,以身试法,隐匿、转移财产,妄图逃避或规避执行,殊不知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益、触犯法律底线,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什么是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哪些情形属于拒执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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