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发票,拒不付款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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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4日 | ||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付款时必须提供正规发票,现卖方要求买方支付价款,买方以其未出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验收、保修等服务,工程价为182万元。合同生效后,B公司在15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30%;货到现场15日内付至总价的60%;工程竣工15日内付至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付清。质保期贰年。A公司须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完成供货、安装、调试等工作,工程项目验收合格。2019年6月,双方最终审定工程价格为173万元。2020年6月,双方对账结算,B公司确认尚欠A公司43.4万元。因此,A公司要求支付价款,B公司以A公司未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A公司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履行时,开具增值税等发票是附随义务,在一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主要义务时,仅仅未履行交付票证等附随义务,并非不适当履行,相对方不得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继而拒绝支付价款。本案中,A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仅未按约定履行提供发票的附随义务,并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因而法院依法确定由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价款。 最终,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28.4万元未支付(采用分期支付方式付清);A公司于B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后十日内出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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