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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夫妻本是同林鸟,相互扶养是义务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4日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夫妻婚内的道德义务,亦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近日,章丘法院审结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件,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获得两审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老伴系夫妻关系,都已年近古稀,两人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了将近50年。老伴系退休职工,每月的养老金和住房补贴合计6000余元,张女士无经济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近期,张女士与老伴闹矛盾搬出另住,期间老伴对张女士不闻不问,张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伴每月给付扶养费。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女士的老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张女士1200元扶养费。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法律拘束力。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必要的其他开支,如支付医疗费等。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扶养权利人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扶养费的给付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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