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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情参考】联合国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的贡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4日

  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通过建立组织、制定国际公约,敦促各国政府据此修改宪法和法律,为妇女优先发展和男女实质平等做出了重大贡献。

  舆论先行 大造声势

  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联合国开展了强大的宣传攻势,通过设立“国际妇女年”以及召开世界妇女大会等方式,积极宣传《联合国宪章》所规定和倡导的男女平等思想,批判歧视妇女的错误观念。

  197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1975年定为“国际妇女年”。其宗旨是提醒国际社会的注意,对妇女的歧视依然存在于某些法律和社会文化之中,各国政府应更加努力,促进男女平等。

  1975年6月19日至7月2日在墨西哥首都举行了“国际妇女年”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的宣言》和《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世界行动计划》,宣布1976年-1985年为“联合国妇女十年”,并确定“联合国妇女十年”的主题为“平等、发展与和平”。

  1980年7月14日至30日,“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会议暨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会议回顾了过去五年的成就,制定并通过了后五年的行动纲领,确定“联合国妇女十年”活动的次主题为“就业、保健和教育”。

  1985年7月15日至26日,联合国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审查和评议“联合国妇女十年”成就世界会议暨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会议通过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决议。该决议特别提出,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处于特别贫困状况的妇女。第一次把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列入国际文件。

  1995年9月4日至15日,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北京宣言》以“平等、发展与和平”为总目标,要求各国政府做出承诺并付诸行动。《行动纲领》从贫穷、教育、武装冲突、环境和女童等12个领域阐述了各国妇女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战略目标。

  制定公约 机构履职

  多年来,联合国制定或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国际公约或决议和宣言。

  以联合国名义出台的重要文件主要有:《禁止贩卖人口和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已婚妇女国籍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等等。以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名义出台的重要文件主要有:《受雇于工业的妇女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等等。

  联合国涉及保护妇女权利的专门组织有妇女地位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联合国妇女署。

  妇女地位委员会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9个委员会之一,1946年6月成立,现有成员32名。这些成员由联合国会员国的代表组成,代表由经社理事会按区域分配原则选出,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妇女地位委员会职责是:研究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就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和法律等方面权利情况,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制定有关妇女地位的公约、宣言;监督重要国际文件的执行;筹备和召开有关会议;制定计划和预算;协调联合国系统的妇女活动等。

  1982年,联合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规定,设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委员会由23名委员组成,任期4年。

  联合国妇女署总部设在纽约,运作经费每年5亿美元。2011年2月24日,联合国妇女署正式成立。联合国大会还决定建立一个执行局,作为该实体的理事机构。

  检查督促 严格问责

  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第一个把性别平等和非歧视要求法律化的国际条约。1999年10月6日,第五十四届联大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确立了落实公约规定的考核评估机制。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应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一年内,就本国执行公约情况向联合国提出报告。此后,至少每四年一次提出报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收到缔约国递交的执行报告后,要召开工作组会议提出问题清单,然后召开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工作程序主要分两步:

  一是申诉。凡是个人来文,可以由权利受到侵害的议定书缔约国管辖下的单个人或几个人提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将来文以秘密方式提请受指控缔约国注意,请求该国提出书面解释包括可能的救济处理办法。然后,委员会根据个人来文和缔约国回复的资料,召开非公开会议,审查来文,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转告各方。对于这些意见和建议,缔约国应给予书面答复。

  二是调查。如有可靠资料表明某缔约国非常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妇女权利,委员会将请求该缔约国配合对这一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程序以不公开方式进行,委员会要对调查结果发表建议和评论,转交有关缔约国。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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