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法案例丨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继承纠纷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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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07日 | ||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争执的焦点基本围绕在遗产的分割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大家广泛理解的遗产包括自然人的房、车、储蓄及所有物等。近日,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中,原告提出依法分割的遗产中包含政府抚恤金,因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未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该案的四位原告与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生前书写的遗嘱上,部分内容为:“经济上没什么积蓄,唯一的财产就是旧房子。我走后,你们将其出售,连同政府给咱的补助,你们五个分享,兄弟姐妹之间情谊为重。” 据查明,被继承人遗嘱上提到的旧房子为位于寒亭区运河西街的某幢住宅,寒亭法院依法委托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公司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8万余元。 四位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除涉案房屋外,还提到了政府抚恤金和公积金。寒亭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对于涉案房产,现有状况下,各继承人均不同意作价补偿。根据被继承人写明的“子女平分”遗嘱内容,法院确认四位原告及被告对涉案房屋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 抚恤金的性质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因此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无权处分。原告要求分割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原告主张的公积金因无证据证实,寒亭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寒亭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的房产由四名原告和被告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寒亭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朱龙堂表示,这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都肯定了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且遗嘱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仅一处房屋,法院按照遗嘱内容对该房产进行了平分。 此案特别的一点在于对抚恤金的性质进行分析,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支付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并非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此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 本案坚持尊重被继承人的财产分配意见,充分听取各方继承人的意见,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现阶段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分割的遗产形式多样,不仅仅是抚恤金、公积金,还有主张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的。需要注意的是,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不是所有的诉讼主张都属于遗产的范围,而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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