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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法案例丨没收犯罪分子财产并不是“一扫而空”,应保留必要生活费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02日

  刑事案件中会对犯罪分子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不少人会理解为将犯罪分子的财产全部收走,但事实并非如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就涉及到这个方面。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4月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生育一女。在此期间,两人还购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款10万余元,贷款35万元,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且以张某的名义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3年11月,被告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被告王某目前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

  张某认为,双方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内未能共同生活,缺乏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因被告王某被判处死缓,双方已无法维系正常的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同时,张某还提出了要求依法判决婚生女由自己抚养,王某一次性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婚生女18周岁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担共同债务,以及经济补偿金等。被告王某同意离婚,对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异议。

  寒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张某抚养,房产归张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也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综合被告王某应支付的抚养费和应得的房屋补偿款,张某还需支付王某1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以支付抚养费时,将其应当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抵顶抚养费,在个人财产权益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长保障权益的抗衡中,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被告王某系刑事犯罪被判处死缓,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监狱服刑,没有收入来源。根据法律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寒亭法院法官董海伟表示,本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被告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优先抵顶婚生女的抚养费,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得到抚养的基本权利,使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和教育中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创造更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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