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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意于古:现代司法设施的传统法律文化之维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8日

  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设施在深受法律思想和观念影响的同时,也反过来型塑着一个时代的法律思想观念。考察法律设施,应该在法律文化的整体视野下进行。作为法律文化中表层结构部分的具体呈现,法律设施往往能在最直观的层面上影响人们的观感,给人一种深刻的触动感。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理解了法律设施,才可能进一步认识附着于其上的更深层次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律设施之中,中国司法具有最为鲜明的公开性特点,在大众视野中是相对中心的存在,其所保障的程序正义具有一定的仪式性和可视性,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识别提供了便利,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司法设施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密切

  在物质形态上,司法建筑和传统文化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联,党的十八大之后,这种联系有进一步密切的趋势。美国耶鲁大学建筑哲学学者哈里斯指出:“通过建筑,我们可以知道其建筑者是谁,其价值观和信仰如何。”建筑是人的理念的物化,是人的主观加之于客观的一个过程。丘吉尔说过“我们塑造了建筑,而建筑反过来也影响了我们”(建筑与民主),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建筑并不是一个冷冰冰的物理存在,而是似有信念附着其上,让观者的灵魂微颤。对于以输出正义自命的法律设施而言,更是如此。

  在谈及司法建筑的特殊性之时,必然要求对司法机构和其他一般机构的区别有清晰的认识。对于商业建筑而言,华贵大气不仅仅为其提供舒适性的需求,更是在无言之中强力表达着其优越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视觉震撼往往带给人的是一种资金上的丰裕感和交易上的安全感。然而,在发掘正义的场合,这种感觉反而有害。试想,拿一座富丽堂皇的商业大楼作为法院建筑,即便在一个完全不懂商业的人眼中,也会感觉到一种不对等的力量带来的弱势感和压迫感,这是对公平的戕害。

  司法建筑具有丰富的传统意涵。司法机构的建筑风格呈现出庄严与威慑的二元功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构,司法机构建筑自应体现其庄严的一面,相关法律设施可以通过合理设计承担这一功能。然而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如何区分其庄严和威慑目标,并不是个易于达成的目标。笔者认为,庄严感可以在受众心中形成一种对法律的信赖,虽然存在对法律的仰望,但其并不因此心驰神乱,而是基于此,对在其中操作的人充满信任,实质化的程序设置和公正不偏的自由裁量可以带来庄严感。

  法律设施带来的威慑感更多地指向既存的法秩序,和应然意义上的法律无关,感受到威慑感的人对在其中操作的司法者,常怀有惊恐之心,虽然也可能对青天的垂怜充满期望,但并无信任的基础可言。具体到司法建筑而言,在具体设置方面,应该更多地突出一些象征意义,让人抬头能看见法。比如天平一类象征物的设置,能够营造出让人仰望却不至于压抑的庄严感。

  司法建筑亦体现出鲜明的文化色彩。部分少数民族的司法建筑呈现出鲜明的民族风格,这不仅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性体现,也体现了对该民族长期形成的传统法律观念的尊重。此外,司法建筑中的中庸和谐理念也比较鲜明。我国传统法律深受儒家中庸和谐观念的影响,自然也体现在作为法律设施的司法建筑之上。

  传统司法设施是中华法律文化之载体

  作为司法场所的古代官署作为法律设施之一,满足了司法审判、人犯羁押对于审问的需要,是古代法律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官署的威严品格在一些学者的作品中有着生动的呈现:“中轴线上重重叠叠的大堂、二堂、三堂,乃是州县衙门权威的象征,所谓‘八字衙门朝南开’的背后,却是‘天下衙门深似海’这种令人畏惧的意象。”作为古代政府办公之所,衙门是国家权力之象征。因此,无论是其构造还是设施均体现出一种威严、震慑之气势,在古代秩序维持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藉此成为古代地方政治生活的中心。

  在中华传统法律时代,一般将司法建筑选址在相对更尊崇的位置,因为这样能充分运用人们的传统心理,激发人们的神圣感。古代以北为尊,正如王贵祥先生在《明中国古代县衙的坐落与规模》中,对明代城池的规模与等级制度进行探讨。通过对明代河南省的县城形状及平面布局的考察,可以看到有一半以上的县城,县衙都位于城北。就其翻阅过的300多种带有县城平面图的明代地方志来看,有2/3以上城市的衙署都位于城的北方,其中又有一半左右位于东北。隔着历史的烟尘,人们仿佛能从中感受到一种森严之气,抑或是庄严之感。

  在选址方面,传统司法建筑并非仅仅基于庄严之考虑,同时也考虑到司法便民原则,选择在方便民众诉讼的地方,这不仅会给直接有诉讼需求的提供便利,更可能加强司法在民众内心中的存在感,更有利于彰显统治者所标榜的仁政理念。以中国传统基层司法机构的县衙为例,其一般设置在县城里的哪个方位和哪个城区?张驭寰先生在《中国城池史》中比较谨慎地说:“选在县城内中心或略偏的位置,地点适中。”不能将之完全归结为风水,应该看到其中司法便民的因素,事实上,创造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先人们非常善于将这些纯粹物理之物转化为人文因素。

  从司法建筑自身来看,其自身进入便利性是重要考虑。如清人曾七如在其笔记《小豆棚》记载郑板桥任山东潍县知县时,“莅任之初,署中墙壁悉令人挖孔百十,以通于街。人问之,曰:出前官恶习俗气耳”。我们结合郑板桥的正直人格加以善良之理解,可以合理推理郑板桥所出的前官的恶习俗气,很可能就是不便与百姓沟通。或有人认为古人笔记不足为信,事实上,恰恰从古人笔记中可以看到真实的官场生态。退一步言之,这至少反映了民间对司法建筑便利性的一种良好愿望,考虑到笔记小说的作者常常也曾为官,这种愿望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践的呼应。

  除了作为整体性的司法建筑之外,作为具体构成部分的法律器具也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作为法律设施的器具有很多,其中包括刑具、警械、惊堂木等,反映了不同层次的法律文化内涵。比如,惊堂木和后世的法槌具有明显的历史关联性,最有古今牵连之意味。根据史料记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在审案过程中使用惊堂木,据《国语·越语》记载:“惊堂木,长六寸,阔五寸,厚二寸又八。添堂威是也……”惊堂木经过古典文学和影视文学的演绎,以其警醒效果,深深嵌入到国人的心念之中。

  惊堂木有着提升审判庄严性的功效。古代的惊堂木由简到繁,呈现出一种逐渐发展的过程,从最初简单的实用主义考虑到后来的刻意为之的仪式感,折射出中华传统法文化在物质层面的历史积淀。在唐代之前,惊堂木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基于威慑的需要,并没有被赋予太多的文化因素。其重要的发展在唐太宗时期,龙、虎、狮等动物图案开始出现在惊堂木之上,其后的朝代,除宋代惊堂木图案为卧虎外,大多采取代表皇权的龙图案。显然,当下运用于各种法庭之中的法槌,至少在理念层次上是对中华传统文化在物质层面的发扬。

  当下司法设施具有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意涵

  作为程序正义的主要维护者,现代司法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同,人们更是对其在公平的维护上有高度的期许,这种公正气息必然会在建筑上表现出来。一座优秀的司法建筑,会时时向人提示法的存在。一座合格的司法建筑,应该时刻激发人们为权利而奋斗的勇气,而不是在怯懦的俯首中寻求苟且。当然,这种理想目标不可能单单由司法建筑来实现,但司法建筑却作为涉诉人进入司法之门的第一观感,在人们的法律信仰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型塑力量。

  审判公开作为法院审判的基本原则,更是成为法院之所以为法院所不能剥离的属性,这要求法院在公开等事务上具有比其他机构更为严格的义务,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义务是由国家的基本法所量身定制的,成为了法院合法性的重要佐证之一。公开等程序必然要求可视性、在场感等品质的高质量实现。这种情况之下,法院建筑设计必须为这种需要提供条件。张卫平教授曾经指出,“一定的建筑形式总是要表达一定的理念或观念,建筑如同绘画艺术一样,本身就是人们一定思想认识的述说形式,是一种特殊的语言”;有论者指出,“法院建筑的寓意在于通过鲜明的造型风格意象来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追求”。

  具体到法律器物,其文化意蕴也多从传统得来。比如,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庭审过程中并没有法槌的存在。2001年9月,鉴于维护法庭秩序的现实需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敲响了人民法院庭审的第一槌。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支持下,2002年6月1日,该制度在全国推广,并出台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从此,法槌成为法庭审判器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当下审判实践中使用的法槌槌体正上方雕刻着传说中代表公正的独角兽,诠释了中华传统法文化对其的重要影响。法槌也充分体现了对民族性的尊重,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可以于镶嵌在槌头的铜片上使用本民族的文字。

  在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汲取的问题上,相关实施机构有着清醒的自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振清曾经说过:“北京二中院作为首都的中级法院,因为其独特的人文环境,决定着我们必须建成一个有着国际水准的法院,使其成为传播中国法文化的一个窗口。具体地讲,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处处都能闪现东方法文化的灵性,时时都能感受东方法文化的浸润,人人都能展示献身法院建设的多元价值。”我国法院建筑应该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进一步汲取营养。比如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门口的一尊獬豸,就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效融入现代的一个实践例证。这种我国上古就有的象征正义的神兽,不仅很好地彰显了司法的庄严,而且更契合中国民众在逐渐增强的民族意识。

  应该注意的是,各地对司法建筑的文化含义理解并不相同,这是由于法律文化含义的开放性和模糊性所致。某些被报以期望的传统法律文化,似乎并无任何理性可言,然而这绝非是其在现代条件下被弃之如敝屣的理由。因为它可能恰恰契合了民众的集体无意识,并藉此对其法律信仰产生实质性塑造作用。如何让这些传统因素更加契合我们民族的集体意识和集体无意识,是司法建筑进一步优化需要重点考量的目标。我国包括法律设施在内的法律革新除继续秉承开放理念、积极与世界先进法律文明继续对接之外,还应更加注重本土传统资源的挖掘。这就要求,拓新法律设施的观察视角,紧密结合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自我反思,以期契合所处时代的法律文化,并进而达致相得益彰之效果。

  〔本文系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课题项目《中华法系与中华法律文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CH038)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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