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法案例丨担保人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据 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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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6日 | ||
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交付。在债权人向担保人催要借款时,担保人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据,在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情况下,该行为本质上仍是原有借贷关系的延续,二者之间应为保证关系,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再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为保证关系,依法判决被告以担保人身份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张某向朱某写下借款20万元的借据。其后,张某偿还了3万元,余款17万元一直未还。朱某多次要求张某还款,都被张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便提起诉讼。 被告张某表示自己没有收到相关借款,朱某也没有支付相关款项的证据,两人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认为朱某的诉讼请求并不成立。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张某曾作为担保人,在案外人于2018年向朱某借款20万元的借据上担保签字。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所示落款时间为2020年,金额为20万元的借据是由被告张某出具的,但朱某并未将款项交付给张某使用,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张某不应以借款人身份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对案外人借款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18年,依据该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在朱某向张某催要借款时,张某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且出具借据后又曾履行还款责任,视为自愿对案外人2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朱某与张某之间应为保证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原告朱某本金17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厘清的是当担保人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据,还款责任是该以担保人身份承担,还是以借款人身份承担。 “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借款款项是否交付。”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了借款。在出借人并未实际交付款项的情况下,即便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法律上仍不会认可成立借贷关系。因此,本案中张某虽然作为借款人出具了借据,但朱某并未交付款项,两人之间借贷关系并不成立。张某不应以借款人身份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出具的借据本质上是2018年借贷关系的延续,张某与朱某之间应为保证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官表示,保证责任的范围属于债权人与保证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合法有效,但超过主债务范围的,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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