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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审视与优化路径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5日

  作为凝聚着人类智慧的无形财产,知识产权蕴含着可观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为了应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新形势,我国建立起一套与民事、行政相协调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从历时性视角观察,其经历了一个从规范缺失到法治完备,从立法粗放到制度精细,从孤立奋战到协同发力的提升过程。应该说,刑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随着知识产权犯罪的进一步多样化和复杂化,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短板,比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的新需求不相适应、相关立法尚不能在协同框架中整体推进、立法体系分散、法网不够严密、入罪门槛相对较高、部分犯罪构成不科学等问题,影响到刑法保护制度效能的发挥。为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权益,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亟须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应对之策。

  首先,应确保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战略契合性。政策是法律的先导,人类社会领域之中的许多创新动作最初是由政策捕捉并得以进入决策视野的。鉴于人工智能时代日新月异的科技创新,在政策和法律的互动转换过程中,难免存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审视整个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可以发现既有刑法条款尚不足以覆盖新思想、新事物不断涌现的创新领域,比如新兴技术、区块链、人工智能对著作权的影响等。上述趋势对政策和法律均提出了高要求。这要求在实践中建立“刑事司法-产业预警”联动机制,除了个案发动外,也要在立法制定时随时为刑事司法的更新开启信息之门。此外,不断提升刑事保护规范对相应问题的回应力以归正保护方向,从而达成其制度的创设意旨。

  其次,应促进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际协同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应孤军奋战,而是应该和其民法保护、行政保护协同一致,虽然开展了三合一试点,但实体法规范之间仍存在不少明显的冲突。比如,针对当前热议的“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问题,和民事审判关注“独创性判断”不同,“营利目的”是刑事审判重点关切,导致责罚呈现出不一致的情形。欲提升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制度效能,应该在协同框架下,优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程序设计,比如构建三级法院有所侧重、民刑有分的管辖制度,实现更有层次性的深度协同;比如打通证据规则各自为政的分割状态,建立“刑民行证据互认规则”,努力促成三审合一从“浅层勾连”到“深度耦合”的转型升级。

  再次,应提升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体系融贯性。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愈加重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更加完善,但依然存在立法体系融贯性不足的问题。相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法律术语的精确性和高度特定性,刑事法律中的概念术语显得较为简单粗略。此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调整范围较窄、入罪标准较高、民刑之间转化困难、严密性有待提升的问题。体系融贯性不足会导致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遭受可操作性困境,导致在立法延长线上效果递减的情形。这要求立法部门应该和学术科研部门密切合作,在确保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概念术语精准的基础上,提升犯罪构成的合理性、刑罚配置的科学性和刑种设定的全面性。

  最后,应增进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司法贡献度。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然存在司法断案能力和现实需要不相契合的情形,法官在民事、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的适用时常受到司法理念和既往经验的影响。应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在治理体系中的贡献度,根据情境选择相对灵活的立场,通过科学的司法解释,发挥价值填补功能。法院应该推行“知识产权法官﹢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协同办案模式,全面把握罚金和缓刑适用政策,提升定罪量刑的精准度,赋予法官更宽阔的视野,从而实现“审理一案、规范一片、保护一域”的改革目标。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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