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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无照摩托 17岁学生重伤自担主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10日

  17岁的小周在暑假期间与同学小钱、小刘等相约踢球、吃饭、唱歌。在吃饭和唱歌期间,小周与小刘饮用了啤酒。唱完歌后,几人打车返回。其他人下车后,小周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返家途中,撞在道路中心隔离墩上,造成重伤,车辆损坏。房山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虽未达到酒驾标准,但小周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也未按规定登记。经核实,小周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小周的父母认为,小钱、小刘与小周一起吃饭喝酒,无节制劝酒导致小周醉酒。同时,小刘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借给小周驾驶,且二轮摩托车没有安全头盔、制动系统失灵,是导致小周重伤的重要原因。因此,将小钱、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钱、小刘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周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重伤,系多种原因结合造成。小周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监护人也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故认定小周与其监护人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小钱、小刘与小周一同饮酒,也未对小周醉酒后危险驾驶的行为积极有效地予以劝阻,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讲法典

  本案中,小周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形下,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损伤。事发时,小周已17周岁,对外在事物和自身行为具有相应的认知、理解和辨识能力,其应当知晓未成年人不得饮酒。同时,在大量饮酒的情形下,小周本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稳妥审慎行事,但小周却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对其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监护人也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故法院认定小周与其监护人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两名同席饮酒的未成年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小周主张小钱、小刘存在劝酒行为,以及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小刘所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周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小周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小周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但小钱、小刘事发时均已近成年,作为全程参与活动的人,对小周行为的性质应为明知,也应该预见到小周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活动结束之后,二人对小周的危险驾驶行为既未积极有效地予以劝阻,也未及时将情况告知小周的监护人,而是放任小周自行驾车离开,法院认定小钱、小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事发时二人均未成年,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故判决由各自的监护人分别对小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暑假期间,同学之间常常会组织聚会游玩,但要注意尺度和分寸,家长作为监护人也要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对于共同饮酒的同伴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即互相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在聚会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存在恶意劝酒行为,对伤害后果能否预见和避免,以及发现异常情况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等。同时,饮酒人之间因先行的饮酒行为而在席间和席后产生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对他人出现的危险举动或异常反应给予适当的安全提醒、照顾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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