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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被解雇 合乎情理于法有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22日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两起案件中都是员工未做好防疫工作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陈翔未按实际情况如实汇报回沪日期及隔离情况,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朱岸则被自己工作的驻点医院医生和护士投诉。这两名涉案当事人被公司解雇后,分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均未获得支持,且在一审中败诉。上诉后法院终审维持两案原判,认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两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涉及企业解聘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明显增多。在众多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虽有部分纠纷系企业以疫情防控为幌子非法解聘员工引起的,但也有极少数纠纷则是员工无视疫情防控要求所致。针对部分企业员工无视疫情防控要求而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大局的不良做法,2020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此番上海法院对企业解聘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员工的做法依法予以支持,确有警示意义。

  平心而论,少数企业员工因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而为此付出被“炒鱿鱼”的沉重代价,其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但必须指出的是,同情是美德,法律才是底线。相比于少数员工的错误做法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和给社会造成的风险,依法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冤。

  应对疫情,作为有理性的个体,理应遵守防疫规则,相向而行地共同抗击疫情。企业员工无视防疫要求我行我素,除了会直接干扰疫情防控大局外,还有可能让其他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连带感染,既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让企业利益受损,更会加大整个社会疫情防控的难度。企业完全可以根据权责对等的公平原则,依法对无视疫情防控要求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既关乎员工的切身利益,又关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只是简单的谁输谁赢问题。尤其是在疫情防控已经常态化的背景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更是兹体事大。也正因此,法律和相关劳动政策对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才作出了最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员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企业才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当然,这种旨在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应兼顾企业正当权益的维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无视防疫要求任性而行,必然会让企业的利益受损。依法准许企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契合法理逻辑的理性选择。

  对无视防疫要求的企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有利于打赢疫情阻击战,也有利于疫情期间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从容应对和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凝聚起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动力,从而为真正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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