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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误触设备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3日

“我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当给我工伤保险待遇。”

“你只是临时工,根本没买过工伤保险,凭什么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可我是因为工作受伤的!”

“你受伤的原因全在你自己,与工作无关!”

……

这是近日西固法院审判法庭中出现的一幕,从双方的言辞交锋中,您大概已经能够猜出他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甲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公司,被告范某是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因为两年前的一起意外事故,他们在法庭上针锋相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甲公司聘用范某为该公司的吹瓶机操作工人,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范某在工作时违反操作流程,自行触碰车间内的粉碎机设备,导致其左臂被机器割伤,伤情严重。事发后,范某立即被同事送医救治,公司也为其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范某治愈后向公司索要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拒绝,遂向西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做出后,甲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从双方当事人激烈的言辞交锋中,办案法官发现,原告之所以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原因是他认为范某不是公司的员工且范某受伤是由因自身违反操作流程所导致,与公司无关。所以,澄清这两个问题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

首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必然导致范某失去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时能够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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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范某长期在甲公司工作,接受甲公司管理并由甲公司支付薪资报酬,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所以范某有权主张甲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范某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是否也能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范某已经申请工伤鉴定,但甲公司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而其申请再次鉴定的请求又未获批准,故始终对鉴定结果不服。为此,办案法官在庭审中详细阐释了法律关于工伤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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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范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是事实,原告对此也予以认可,所以范某受伤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工伤的认定条件。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受害的劳动者都应得到相应的补偿。我国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劳动市场中,劳动者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谈判地位上都与用人单位有较大差距,需要国家在立法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予以倾斜保障,以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经过办案法官的释法明理,甲公司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并答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甲公司一次性向被告范某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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