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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信息查询,“受限”还是“放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09日

  9月7日,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因被前妻翟欣欣索要千万分手费而自杀,消息一经披露,便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今年3月,苏享茂和翟欣欣经由婚恋社交平台世纪佳缘结识,结婚40天后,以协议离婚、苏享茂自杀的悲剧收场。由于翟欣欣对自己的婚史有意欺瞒,二人的婚姻并非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婚姻信息查询的普遍关注。

  个人无法自主查询他人婚姻信息

  前几天,一篇题为“翟欣欣骗婚经历起底:处了5个对象离了4次婚获利上亿”的网文,在朋友圈广为转发,文中的信息真实与否有待商榷,但可以肯定的是,翟欣欣确有婚史。

  翟欣欣在与苏享茂交往的过程中,隐瞒了自己曾经有过婚史的事实,仅在结婚前一天向其坦承,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经历,如果苏享茂早就获悉翟欣欣的“黑历史”,也许能够在深思熟虑后,逃过生死劫。

  “目前,市民想查询他人婚姻状况,是不允许的,持有他人的身份证也无法查询,只有公检法等部门办案时,才能查询。”北京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市民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姻状况。在市民本人不能前往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查询,但是必须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他人婚姻状况?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以查阅他人婚姻登记档案。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2.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由此看来,除了涉及诉讼之外,《管理办法》的规定否定了一般社会公众对于他人婚姻登记状况的自主查询权。换言之,即使是婚姻当事人也无法查询对方有没有婚史。

  据了解,如果只是怀疑对方的婚姻状况,想通过律师到民政部门进行查询,也是极为繁琐的。“市民需要到法院立案,通过法院委托律师查询。律师需要有法院的立案证明、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律师本人身份证及律师证,才能到案件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查询,且只能查询案件当事人一人的婚姻状况。”“这是出于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该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婚恋交友平台无法核实用户婚姻信息

  9月18日,针对翟欣欣事件,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及,要协调推动工商、工信、公安、网监等部门的联动,推动实名认证和实名注册在婚恋交友平台的严格执行,加强对个人用户信息保护的监督执法,依法整顿婚介服务市场,严厉打击婚托、婚骗等违法婚介行为。

  随后,世纪佳缘发表声明,称该平台已经按照工信部指示,落实互联网端注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苏享茂及翟欣欣均系世纪佳缘会员,并完成了实名认证。

  完成了实名认证,却无法提供翟欣欣曾经有过婚史的信息,婚恋交友平台对于客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是否有效,引发社会普遍质疑。

  “网站虽然负有基本信息保管与核实义务,但无法、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个人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世纪佳缘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会要求用户提交身份证等资料,完成实名认证,但用户的婚姻状况涉及个人隐私,目前无法对这一信息实现有效审核,只能依赖于用户的个人诚信。

  对于如何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世纪佳缘在9月18日的回应中指出,在过去数年中,世纪佳缘一直呼吁民政婚姻登记系统完成联网查询,避免出现部分人隐瞒婚史情形的发生。如今,《意见》的出台,势必能够快速推动民政与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打通。届时,征婚者可以通过这一系统自助查询信息。

  婚姻状况关涉公共利益 应予以公开

  他人婚姻信息查询的受限和婚恋平台对于用户婚姻信息审核的无效,都不可避免地指向一个因素——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那么,婚姻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畴吗?

  现行法律中并未对隐私权有明确的定义。目前比较获得认可的隐私权的定义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私人信息,而一个人的婚姻状况关涉到他人或社会的合法利益,不属于隐私范围,不能纳入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表示,个人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本质上没有冲突,关键是要准确、合理界定隐私的范围,不可过度保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于鹏认为,个人既然注册了婚恋社交网站,享受到了便利与服务,则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承担应有的责任,这个代价便是部分个人信息的公示,这里就必然囊括了婚姻登记状况。他表示,婚姻登记档案因为包含了太多个人的信息,予以必要的保护是应该的,但婚姻登记状况并非与公众利益无关,应当予以公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在这个问题上立场很鲜明,他曾表示,婚姻状况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应向社会公示。“结婚必须履行的登记程序,不仅是国家确认婚姻,给婚姻关系以法律保护的过程,也是对社会公示的需要。”

  婚姻信息联网意义重大 应明确查询范围

  婚恋网站之所以被认为审核不严,骗子横行,最重要的原因是,目前婚姻信息并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查询婚姻状况限制较多。

  早在2012年7月24日,民政部就召开了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新闻发布会,宣布截至当年6月底,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目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

  但从现实反馈看,省内和部分省份之间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全国联网却未完全实现,这就给重婚、骗婚等违法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

  同时,民政部门也并未与法院建立起公民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机制。这意味着,民政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在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从而存在着婚姻信息“盲区”。

  “婚姻信息联网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须及时推进。”王飞说。

  “婚恋社交平台婚姻信息审核,应该建立在多方信息共享的基础之上,而这一信息共享的前提就是,婚姻登记信息实现全国联网。”世纪佳缘工作人员表示。

  于鹏认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现婚姻登记共享,不仅骗婚、重婚现象大减,以隐私为筹码设法获利的不法分子,丧失了可乘之机,公众也能享受到更丰富的信息共享红利。

  但是,如果对于他人婚姻信息随意查询和公布,也势必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此,王飞认为,须严格划定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的范围,比如一般人只能查询他人是否结婚,如要进一步查询他人配偶、婚史等详细信息,则应严格限定查询主体。

  “应该加强对查询部门的监管,设定严谨的查询流程和规范,同时,要加强对婚恋平台的监管,明确婚恋平台的主体责任,对于信息核实之外的隐私泄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鹏表示。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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