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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考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5日

  影视作品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许多国家将其纳入著作权法客体范畴,通过确立排他性权利框架防止作品未经授权的使用。然而,受制于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影视作品权利配置层面在大陆法系的著作权制度中呈现出显著分野,其核心争议主要体现在制作者权利来源的理论基础的不同。本文拟通过考察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相关立法,来分析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内在逻辑与设计架构。

  著作权推定转让机制

  在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中,法国、德国构建了独具特色的权利配置模式。该体系以人格理论为根基,强调作品系创作者人格的外化呈现,因而严格限定著作权原始归属仅能赋予实际参与创作的自然人。这种制度设计在保障作者精神权利的同时,也对影视作品这类集合性创作的权利配置提出了特殊要求。

  德国采用著作权一元论体系,将人格权与财产权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严格遵循“创作者中心主义”,仅承认具有独创性贡献的自然人作者地位。面对影视作品制作中存在的资本要素,立法者通过“法定推定许可”机制实现利益平衡:创作者必须将作品的排他性使用权授予制片方,但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仍保留于实际创作者。这种制度设计既维护了创作主体地位,又确保了作品商业化利用的可行性。

  法国则采取二元论立法模式,将作品人格权与财产权区分保护。随着影视产业专业化发展,制片者角色由创作主导者转变为资本运作者,为此,法国著作权法创设“有限推定转让”规则:当创作者与制片方签订制作合同时,法律推定复制权和表演权自动转移,但其他人身权及剩余财产权仍由创作者保留。该机制通过“权利束”的精细化分割,既降低了多主体协商成本,又维系了创作者的核心权益。

  上述可见,两国制度呈现三个共性特征:其一,严格遵循著作权原始归属原则,将投资者排除在作者范畴之外;其二,构建法定权利流转机制,通过“推定许可”或“有限转让”实现权利行使效率;其三,建立分层保护体系,在保障创作者人格权益的前提下,促进作品的产业转化。值得关注的是,两国制度差异折射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德国更侧重权利体系的完整性,通过法定强制许可维系一元化权利结构;法国则注重权利配置的灵活性,采用“权利束”分割方式实现多元平衡。这种立法差异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影视产业提供了多样化的制度选择,其核心都在于构建创作者权益保护与作品传播效率之间的动态平衡机制。

  著作权法定转让机制

  在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框架下,意大利与日本开创了独具特色的法定转让制度。这种制度有效平衡了作者权体系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与影视作品的产业运作需求。

  意大利通过《著作权法》第44条构建双重确认机制:首先确立参与影视创作的自然人构成共同创作主体,继而将放映权实施强制性法定转让。这种制度安排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严格恪守“创作者即作者”的原始归属原则,确保人格权理论根基不被动摇;另一方面,针对影视作品传播特性,将核心财产权利定向转移至制片方。值得注意的是,权利转让范围严格限定于放映权领域,其他著作财产权及全部人格权利仍完整保留于创作者,形成“有限法定转让”的典型范式。

  日本则建立了更具弹性的二元认定体系,凡是符合法人作品构成要件的影视作品直接确立法人著作权主体地位;非属法人作品则启动法定转让机制,将著作财产权整体让渡于制片方。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对产业实践的深度回应:既维护传统创作伦理中的人格权保护要求,又通过立法预设破解多主体协商困境。相较于意大利模式,日本法在权利让渡范围上更为广泛,但通过法人作品认定标准形成程序性制约机制。

  事实上,意大利、日本的“法定转让”并非全部权利的当然转让,均严格遵循两大底线原则:人格权绝对不可让渡性、财产权部分让渡限定性。但无论如何,对于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家来说,通过有限制的“法定转让”途径实现了制作者享有著作权利、促进影视作品传播的目的。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之反思

  上述四国著作权制度设计体现了大陆法系作者权体系应对现代影视产业挑战的智慧,但亦有反思之处。

  理论建构层面。法德模式通过“推定转让”机制创新性地调和了人格权理论与产业需求的内在张力。德国一元论下“法定推定许可”制度通过权利行使权与归属权的分离,在维系创作者人格权完整性的同时,实现了作品商业化利用的效率价值。法国二元论采用“权利束”分割技术,将财产权中的核心权项定向转移,展现了法律技术对产业特性的精准回应。二者共同构建了“人格权绝对保护﹢财产权有限让渡”的范式,为作者权体系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理论样本。

  制度创新层面。意日“法定转让”制度通过立法技术突破传统权利让渡边界,具有显著的制度突破性。意大利对放映权的强制转让既维护了创作伦理又保障了传播效率,其“有限法定转让”模式展现出立法者对权利边界的审慎把控。日本通过法人作品认定与法定转让的双轨制,在权利归属确定性与产业适应性之间建立动态平衡。此类制度创新有效解决了多主体创作中的“反公地悲剧”问题,但需警惕过度扩张法定转让范围可能引发的创作者权益侵蚀风险。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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